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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权利_2019年下半年幼儿教师资格《综合素质》大纲重点知识点汇总发表时间:2019-08-18

学生的权利_2019年下半年幼儿教师资格《综合素质》大纲重点知识点汇总。

  学生的权利_2019年下半年幼儿教师资格《综合素质》大纲重点知识点汇总

  学生的权利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如《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受法律保护。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一律平等,不受种族、性别、社会地位、出身等方面的限制。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尚处于学生阶段的公民的权利。根据《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以下五项权利,分别简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和法定其他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权

  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简称“参加教育教学权”。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这项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2)使用教育教学设施权

  2.获得经济资助权

  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简称“获得经济资助权”。

  3.获得学业证书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获得公正评价

  按照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学生的学籍档案里有学习成绩登记表。学校要如实地记录学生各科学习成绩和品行状况。

  (2)获得学业证书

  一个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就应该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这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

  4.申诉起诉权

  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简称“申诉起诉权”。

  5.法定其他权

  学生除了享有以上四项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简称“法定其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