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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社会工作者案例分析婚姻家庭社会工作发表时间:2019-06-13
  1980年一位母亲与其配偶相识、并在1983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生一子,因为母亲的无知不懂法,以至在得知其配偶从1986年至1997年以公开名义跟另一个女子同居生子时,也不懂得运用法律的手段为自己的青春一生讨回个说法,母亲只有苦口婆心的劝戒,终日是以泪洗面,但社会是公平的,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亲戚的帮助下,母亲渐渐懂得了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她拿起了法律武器在1997年3月将其配偶告上法庭,在公正的法律面前,人民法院以配偶犯重婚罪将其绳之以法,并诉请离婚,母亲得到这11年来的一个答案,这位母亲的一生也就过去了大半,在调查了一些相关数据、材料得知我国目前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和针对这一现象对策初探。
  离婚现在不再单单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了,它对个人,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都有着直接的影响,由此引发出一系列的家庭和社会问题。
  一、我国离婚率上升的现状
  中国有关离婚的规定衍生于礼制,至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了,其发展过程可分为三大阶段辛亥革命之前的古代离婚阶段这一时期的离婚主要采取休妻、义绝和离异等三种形式;同时,为了维护封建神权、族权、父权和夫权统治和稳定家庭秩序的需要,古代离婚制度单方面实行禁止妇女离婚的规定,也对男方休妻行为做了相应的限制,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考虑,加之男方具有纳妾的权利,许多家庭保持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使得当时的离婚水平一直比较低下。 
  辛亥革命之后至建国之前的近代离婚阶段以双方自愿离婚和判决离婚为主的近代离婚制度虽然接受了不少反映工业文明的西方离婚文化,但基本上还是承袭我国传统的封建主义内涵,已婚妇女的离婚权利得不到保障。1949年以来的当代离婚阶段新中国的离婚制度以先后颁布的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为法律依据,以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为准则,并把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的登记离婚和通过法院系统判决的诉讼离婚作为最主要的婚姻解除方式。现代人们通常认为,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是一种契约的关系。既然是一种契约的关系,那就意味着这种关系是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予以解除的——离婚。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离婚被认为是“社会所承认的夫妇关系,在事实的层面上,永远的破碎。”从这个层面上看,有的人把离婚分为实质离婚和形式离婚。所谓实质离婚,是“婚姻生活中的夫妻双方没有真实地以对方为配偶的情感,彼此关系冷淡,仅仅只是维持夫妻的名义”:至于形式离婚则是指法律意义上的,是“夫妻双方按照法定程度将已存在的婚姻关系加以解除的法律行为”。
  二、离婚率上升的原因
  关于离婚的原因,国内外的学术界已经有非常多的研究分析。从本质上说,离婚是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导致的,是家庭冲突的结果。维持夫妻关系的最重要的因素是感情,缺乏感情或者感情破裂都将会导致离婚。至于引起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则是多种多样的。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解释,认为离婚率的高低与种族类别、经济收入、教育水平、职业性质、初婚年龄和家庭背景以及宗教信仰等社会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
  具体来看,引起我国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性别歧视
  在家庭关系中,主要表现为丈夫歧视妻子,当然也包括妻子歧视丈夫,并反映在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在城市中,妻子对丈夫的性别歧视主要表现为认为养家糊口是男人义不容辞的责任:男人是家里的“顶梁柱”男人应该把所有的收入上交给妻子保管等。长期的性别歧视对对方是一种难以难受的痛苦,特别是对于那些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知识水平的人更是一种伤害。长此以往,最终会引起夫妻感情破裂。
  2.双方性格无法调和
  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毕竟来自两不同的家庭,彼此之间所处的地理位置、家庭背景、成长经历个不相同,使得彼此的性格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双方为人处世的方式:脾气温和或者暴躁:是否通情达理,等等。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的性格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双方不断调适,相互礼让,是可以逐步化解的。但如果双方沟通调整不好,则有可能使得性格冲突愈演愈烈,最终使得夫妻感情破裂。
  3.生理的障碍
  家庭社会学认为,一个家庭之所以成立,往往包括两个要素,即维持的性关系和共同生活。某些因为有生理或者心理障碍,无法进行正常的性生活,就必然影响夫妻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更加关注夫妻之间的情感交流,注重夫妻之间的性生活质量。如果因为生理障碍而影响夫妻之间的性生活,离婚就是理所当然的。
  4.婚外恋,一方情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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