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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考点:合伙合同发表时间:2019-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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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义
  在古罗马法中,对合伙的性质及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已有相当明确的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合伙从家族共有发展为企业主的联合,以扩大经营规模,适应竞争和增加利润的需要,合伙遂形成较独资更进一步的经营方式,经常为各国中小企业所采用。罗马法的有关规定也为大陆法系诸国所沿袭。建立在合伙合同基础上的企业称合伙企业。
  特征
  ①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包括合伙人只提供劳务或技艺而不提供资金,但资金、劳务或技艺三者必有其一。
  ②合伙人必须参加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只提供资金而不参加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不能成为合伙人。
  ③合伙人必须有共同的经济目的,否则不能订立合伙合同。这是合伙合同与一般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合同的显着区别之一。
  ④合伙人之间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财产的性质基本上属于共同共有的性质。合伙财产包括出资和经营期间取得的财产。
  《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企业法》第18条规定了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