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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交易体系系列市场监管的具体内容发表时间:2021-12-10   

市场监管

1、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交易管理机构的监管

2、交易管理机构对场内交易市场的监管

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监管的范围包括:

1)谁可以参与市场。

2)谁负责监督市场。

3)市场上究竟可以交易什么。

4)交易发生在何处。

5)影响市场安全、波动性和易受欺诈的其他规则,包括与监管其他金融和商品市场相关的规则。

一级市场(即排放单位初次分配的交易地点)和二级市场(即排放单位任何后续交易的地点)均需制定此类监督规则。

二级市场涉及实际排放单位的两类交易(一类是直接“场外交易”[OTC],另一类是场内交易,即通过交易所的交易)和排放单位衍生品的交易,例如针对排放单位未来销售的合同。

现有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经验也表明,这些监督规则应从任何碳排放交易体系建立伊始就已制定完成,此外还需严格监测企业的履约情况。欧盟所经历的增值税欺诈挑战,说明了亟需进行风险管理。与从事商品与金融证券交易的市场一样,各级各类监管机构应施行各类措施,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市场行为失当风险的同时,防范系统性风险并规避市场操纵行为。

这些措施包括:

1)场外交易与交易所交易

相比交易所交易,场外交易市场更加不透明,并因此导致一定程度的系统性风险。例如,若某单一卖方和 交易对手积聚了份额庞大的交易量,且两方均无能力履行合同义务, 结果可能是市场完全失灵。遇到违规事件时,交易所可借助其自有程 84 序发挥监管作用(例如会员停牌)。此外,交易所也可在提供信息领 域发挥作用,信息范围可包括价格、成交量、公开交易兴趣以及期初与期终结余数额等。

2)清算与保证金要求

尽管交易所交易总是强制性清算(即存在 成为交易中央对手的清算所),但场外交易的情形未必与此相同。监管机构越来越多地要求相关方完成标准化合约的场外交易清算工作。由于清算所要求相关方提供存款作为在一个仓位被关闭之前涵盖信 用风险的抵押品(又称“保证金”),所以此举不仅大幅降低系统性风险,而且严格控制交易对手风险。

3)报告与披露

若缺失强制性清算或交易所交易,交易信息库或中央限价委托簿(CLOB)可用作市场订单的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档案库,以此向监管机构提供市场走势的信息。

4)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规定了对单个或多个市场参与者所持有排放单位的总数或衍生产品的总数的限制,以此防止此类参与者出于其 经济利益考虑,而寻求扭曲市场的可能性。持仓限额的作用可通过注 册登记系统与中央清算所层面工作的透明度得以加强,也可通过交易所得以加强。

5)参与交易、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和许可要求

监管机构可选择对哪些主体可以在注册登记系统开户、哪些主体可在何种市场上开展交易等问题加以限制,还可决定是否需针对这些活动设立许可证制度。监管机构也可引入旨在减少系统性风险的资本要求和信息披露规则,后者覆盖其与在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登记注册的其他参与者的业务关系。

通常情况下,市场参与者数量愈多,市场流动性愈大,对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发展就愈有利。然而,针对所有市场参与者的身份验证和身份记录对于降低操纵和欺诈风险至关重要。

2017 年 12 月,我国正式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保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安全高效运行,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交易监督管理制度是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未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需要全面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进一步需要明确国务院主管部门与交易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划分。

1、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交易管理机构的监管

(1) 交易管理机构

交易管理机构的设立、变更审批或备案等事项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材料。交易管理机构应当编制交易情况月报表、季报表、年报表,包括各交易品种的成交量、成交金额、大宗交易情况等信息,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发生重大事件,交易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临时报告。

(2) 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交易管理机构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行为,并赋予交易管理机构以下职责:制定和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业务规则;组织、监督碳排放权交易活动;设立风险防范措施;发布市场行情等信息。

2、交易管理机构对场内交易市场的监管

(1) 交易市场

交易场所:交易管理机构内;

交易品种:国家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以及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交易方式:挂牌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规定的方式。

(2) 交易服务机构

交易服务机构代理交易管理机构接收交易参与人提交的开户资料并对交易参与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协助交易管理机构提供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相关的咨询、市场推广等服务;协助交易管理机构监督交易参与人的交易行为,防范违规交易行为和交易异常风险。

(3) 风险管理

明确规定异常交易行为的情形:

A、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B、大额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

C、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

D、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E、同一集团下属企业账户或者关联账户以严 重偏离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F、在协议转让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G、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管理机构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等。

H、为防范异常交易风险,设置碳排放挂牌交易涨跌幅限制制度、碳配额最大持有量限制制度、碳排放权交易大户报告制度、风险警示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4) 异常情况处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管理机构的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无法正常进行,交易管理机构可以对某个交易品种或整个交易系统进行暂停交易。

因为上述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交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5) 交易信息

交易管理机构具有对交易信息进行公开、管理、处置的权利,保证交易信息的公开、有效、合法使用。

(6) 监督管理

交易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交易参与人的交易行为;监督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调解、处理各种碳排放权交易纠纷,调查、处理各种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违规违约事件;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碳排放权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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