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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辅导:竞业限制条款发表时间:2019-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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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业限制条款
  原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前款规定的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修改意见为: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评述:竞业限制的约定是对劳动者劳动选择权的限制,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但在当代社会,劳动者主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自身生存及财产积累的主要手段,因此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规定内容不宜过全,适用范围不宜过宽。并应主要限于确实可能给用人单位权益造成较大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对于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标准等,在尊重双方约定的同时,也应有一个合理的法定限制。
  幸福,就在于创造新的生活,就在于改造和重新教育那个已经成了国家主人的、社会主义时代的伟大的智慧的人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