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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辅导:细化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发表时间:2019-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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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化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
  原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修改意见为:劳动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评述: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细化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压低劳动者工资、滥用试用期解除合同的条款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情形,同时,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义务、以劳动合同的期限作为试用期长短的标准,这些都增强了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