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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顿学在线一级建造师网开通一站式报名服务,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工作正式建立。该《规定》明确规定,我国的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2021年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是9月11日、12日举行。
一、历年考试情况
一级建造师的考试历程可以用命运多舛来形容。
2004年未考(04年原定2004年11月13日、14日推迟至2005年3月12日、13日)
2005年1次(05年原定于2005年10月22日、23日推迟至2006年4月15日、16日)
2006年2次(06年原定于2006年9月16日、17日推迟至2006年11月11日、12日)
2007年1次(2007年9月15、16日这个考试倒没推迟,结果因为考题泄漏致成绩推迟1年至2008年12月才发布)
2008年未考(受07年影响)
2009年1次(2009年9月5日、6日)
2010年1次(2010年9月11日、12日)
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年均1次
关于人数问题:权威网站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和"全国建造师信息查询页面。
二、注册管理
注册证书: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注册管理:
(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
(三)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无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4、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三、证书领取
一级建造师考试通过以后,请考生携带相关材料,到各报名点办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领取方式:
个人领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他人(单位)代领:凭代领人及持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携带资料:
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
准考证原件
执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1份(可网上下载)
1寸、2寸照片各1张,至少有一张与准考证照片同底版(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要求以当地规定为准)
四、从业方向
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在行使项目经理职责时,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逐步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能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由建筑业企业自主决定。
五、就业前景
1、国际背景。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150余年历史。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该项制度。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已有了国际性的组织——国际建造师协会。
2、国内制度构建。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工作正式建立。该《规定》明确规定,我国的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3、在我国一级建造师,是一种建筑类执业资格,是担任大型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逐步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作为一级注册建造师,须具备两个条件:
(1)考试。要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必须参加全国每年一次的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考试设4个科目,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2)注册。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后,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4、前景。我国建筑业施工企业有10万多个,从业人员3500多万,每年全国建筑市场的建设项目众多,施工项目经理的需要量当然就很大。
六、建造师相关政策
建造师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人事部、建设部依据国务院上述要求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出台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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