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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消防工程师《案例分析》案例:多层丙类仓库建筑消防设施配置

发表时间: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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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景描述

某多层丙类仓库地上3层,建筑高度18m,建筑面积12000㎡,占地面积4000㎡,建筑体积72000m³,耐火等级二级。储存棉、麻、服装衣物等物品,堆垛储存,堆垛高度不大于6m。属多层丙类2项堆垛储物仓库。该仓库设消防泵房和两个500m³的消防水池,消防设施有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建筑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及器材。

二、案例说明

本案例包含或涉及下列内容

(1)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设置。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4)排烟设施的设置。

(5)建筑灭火器的设置 。

(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

三、关键知识点和依据

(一)室外消火栓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1.2条的规定,该仓库周围应设室外消火栓系统。

(2)该仓库体积为72000m³,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3.3.2条的规定,丙类仓库体积大于50000m³时,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45L/s。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7.3.2条规定,每个室外消火栓流量在10-15L/s,因此,在该仓库四周150m内应设置5个或5个以上室外消火栓。

(二)室内消火栓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2.1条的规定,占地面积大于300m³的仓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的规定,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且建筑体积大于5000m³的丙类仓库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5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不应少于5支,每根消防竖管最小流量不应小于15L/s。室内消火栓应采用DN65的室内消火栓,配置公称直径为65mm有内衬里且长度不宜小于25.0m的消防水带。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室内消火栓的布置间距(宜按直线距离计算)不应大于30.0m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3m计算。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室内消火栓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应便于消防水带的敷设,并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或向下。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给水管网,室内消火栓竖管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

(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3.2条的规定,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³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的规定,该堆垛储物仓库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危险等级应为仓库危险级II级,喷水强度不应小于16L/(min.㎡),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00㎡,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2h。

(四)供水设施

(1)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别各设两台消防水泵,一用一备。

(2)高位消防水箱。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2.1条的规定,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的工业建筑,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且不应小于18m³(当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5L/s时,可不小于12m³。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其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该仓库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的静水压力不低于0.10MPa。

(3)消防水池。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4.3.2条的规定,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该仓库全部消防用水量均储存在消防水池内,消防水池容积应大于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即大于1140m³(表2-19-1)。消防水池容积大于500m³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多层丙类仓库建筑消防设施配置案例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4.1条的规定,占地面积大于1000m³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3.2.1条的规定,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台具有集巾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集中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六)排烟设施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一2014)第8.5.2条的规定,占地面积大于1000m³的丙类仓库应设置排烟设施。

(2)根据《建筑防烟排炯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的规定,眩仓库利用下垂高度大于0.6m的结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分区面积不应大于1000㎡。机械排炯系统可采用金属管道,当一台排烟风机担负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建筑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应按排烟量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建筑空间净高为6m及以下的场所,应按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风机的设计风量还应乘以计算风量的1.2倍。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³的丙类厂房(仓库)当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时,还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一2017)第4.4.14-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若每层4000㎡,其中建筑的l层和2层只能靠外墙区域设置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12。第3层可设置高侧窗或顶窗,但3层是顶层,因此,其固定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此处还应注意固定窗不应跨越防火分区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疏散用的封闭楼梯间靠外墙设置时,应能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且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³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还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七)建筑灭火器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1.10条的规定,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均应设置灭火器。

(2)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的规定,该仓库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为中危险级,火灾种类为A类火灾。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6.2.1条的规定,A类火灾场所中危险级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不应小于2A,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75m³/A。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5.2.l条的规定,A类火灾场所中危险级的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

20肌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40m。根据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计算出每层灭火器设置点的个数,再求计算单元中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然后依据规范来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八)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10.3.1条的规定,丙类仓库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疏散照明,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1x。

(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10.3.3条的规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10.3.4条的规定,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四、注意事项

(1)该仓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按堆垛储物仓库设计的,如果是货架储物仓库,设计参数应随之变更。

(2)甲、乙、丙类仓库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按3h计算,丁、戊类仓库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按2h计算。

(3)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4)如该仓库地处严寒与寒冷地区,对系统中受冰冻影响的设备,应采取防冻措施,或采用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干式消火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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