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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综合能力》复习指导第五章

2020-11-04来源:顿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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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基础知识与应用
    第一节  法学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又称法律。
    具有以下特征:
    (一)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三)法是规定了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三、法的制定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
    法的制定、又称立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五)法律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               6.地方政府规章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特别行政区的法
    9.国际条约
    四、法的实施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这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它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而且还包括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
    第二节 民法基础知识
    一、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特定身份而形成的,体现了人在精神和道德上的利益,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基于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肖像、隐私、姓名、名称等人格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格关系的核心是各种人格权。
    身份关系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一般指夫妻关系、亲属关系,此外还包括作者、发明人、创造人的身份关系。
    3.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是指基于对财产占有、支配而产生的关系,称为物权关系。动态的财产关系是指财产的让渡、转移过程中的关系
    ,主要是债权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权力不得滥用的原则,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受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叫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有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二、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
    (一)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承担权利义务的资格,是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它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组织体。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民事行为
    有以下几种:(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①返还财产;
    ②赔偿想损失;
    ③追缴财产
    4.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得独立实施的行为。(2)无权处分行为。一般来说,只有所有权人或依法、以约定享有处分权的人才有对物的处分权,如果无处分权而擅自处分他人之物则为无权处分。(3)无权代理行为。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在代理权终止之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权代理。追认权有口头的、书面的、肢体的。
    四、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类。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二)人身权
    现阶段法律规定的人身权主要有以下几项:
    1.生命权   2.身体健康权   3.姓名权和名称权   4.肖像权     5.名誉权    6.隐私权
    7.荣誉权    8.婚姻自主权
    1.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
    2.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拒绝管理的行为。
    3.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即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请求制权利不采取保护的
    法律制度。
    3.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1)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延长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三节 合同法基础知识
    一、概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过程。
    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运营的载体,具体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
    合同订立的程序分为要约和承诺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生要约的一方当事人叫要约人,另一方叫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建议中含有“仅供参考”、“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等字样的,
    为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不受法律保护。
    2.承诺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对要约的无条件全部同意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4)合同生效的条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
    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的
    ③承诺必须对要约有效期有期限
    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要约不能带有强迫对方承诺的行为。
    四、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 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一方得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享有的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六、合同的解释
    合同解释的原则有:
    1.客观解释原则
    2.整体解释原则
    3.目的解释原则
    4.习惯解释原则
    5.诚信解释原则
    五、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约的行为(客观)
    2.过错(主观)
    3.要有损害的事实
    4.违约的行为与损害的事实要有因果关系
    第四节  物权法基础知识
    物权法是规范对物的支配和利用关系的法。
    一、物权的概述
    (一)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允许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2.物权的优先效力。
    3.物权的追及效力
    4.物上请求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从物权性质上讲:物权绝对性原则
    2.从物权种类上讲:物权法定原则
    3.从物权客体上讲:一物一(所有)权原则
    4.从物权的效力上讲:物权优先原则
    5.从物权的变动讲: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五)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不动产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六)共有
    所谓共有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
    五、担保物权
    我国《担保法》上规定了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上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一种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从属性
    (2)不可分性
    (3)物上代位性
    (一)抵押权
    动产叫质押
    不动产叫抵押
    (二)质权
    (1)银行存单(2)股权质权(3)知识产权质权(4)以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设定的质权。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留置权产生的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第五节 法律基础知识在物业管理中的应用
    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6)修理、重做、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
    (9)消除 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合同法在物业管理中的意义
    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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