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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高级技师考试第六章重点整理2发表时间:2019-06-20

小编特整理了高级第六章重点整理,希望能帮助广大考生复习备考2019年高级,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本次考试!

(二)关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同工同酬的权利

(2)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的权利

(3)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4)要求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

(5)劳动者的诚信义务

(6)劳动者的守法义务

(三)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权利。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依法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在劳动关系结束后,要求特定的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继续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3)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①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可以解除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④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⑤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不能用途人,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尊重劳动者知情权义务。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情况。

(5)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和收取财物。

(6)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对劳动者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出具终止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四)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

1、监督检查责任

2、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违法行为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新规定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程序性与公法性

是关于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以及当事人解决劳动争议所必须遵循的程序规范。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主要任务是:第一,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制度设计

1、强化了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其特点:1、群众性 2、自治性 3、非强制性(申请调解自愿、调解过程自愿、达成协议自愿、履行协议自愿)。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到以下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2、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制度。即对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争议等案件的裁决,在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限作了更为科学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间为一年。

4、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并明确了先行才裁决的条件。规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不得超过15日。

5、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反映平等主体关系的争议事项,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反映隶属性关系的争议事项,实行“谁决定,谁举证”的原则。又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6、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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