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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权利_2019年下半年幼儿教师资格《综合素质》大纲重点知识点汇总发表时间:2019-08-18

教师的权利_2019年下半年幼儿教师资格《综合素质》大纲重点知识点汇总。

  教师的权利_2019年下半年幼儿教师资格《综合素质》大纲重点知识点汇总

  1.《教育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教育法》作为基本法有专章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教育法》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中。对教师权利的规定表述有:“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教师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教师法》第七条对教师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共有六个方面: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教师拥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除了上述六个方面的规定,在《教师法》的相关条款中,涉及的教师权利还有:教师的申诉权利,即教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教师的人格权、人身权,教师的人格不容侮辱。教师的人身不容侵犯。

  3.《义务教育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中有“教师”专章,对义务教育教师的权利也作了相关规定。其中有“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