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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事服务费或很难设立?有人反对!发表时间:2020-12-04
执业药师们,在药师整体药学服务水平提升之前,药事服务费或很难设立。或许是这个原因,有人一直在反对设立药事服务费。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详细内容:
反对声音很大
日前,国家医疗保障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472号建议的答复中,透露了设立药事服务费用的最新进展。
国家医保局表示,科学的药事服务对促进合理用药、服务大众健康和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具有重要作用。2020年2月,国家医保局配合卫生健康委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明确提出合理体现药学服务价值,即“在医疗服务价格中统筹考虑药学服务的成本和价值,支持药学服务发展,激励药学人员在促进合理用药、减少资源浪费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但从各地反馈情况看,大部分地区对设立药事服务费分歧较大,具体而言,主要是反对在药师及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的审核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下按人头收费,存在患者被动消费无法选择、处方审核效果无法评价、重复补偿的问题,同时对医药费用总支出及医保总支出的影响较大。
如此来看,在药师整体药学服务水平提升之前,或是某种比按人头收费更合理、更先进的收费制度出现之前,药事服务费将很难设立了。
推进工作并未停滞
但是,设立药事服务费的工作并没有因此而停滞不前。
在答复中,国家医保局进一步表态,将积极配合卫生健康委做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同时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中,统筹考虑药学服务的成本和价值,支持药学服务发展。
一是指导地方统筹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总结推广地方体现药学服务价值的做法,积极推广有益经验。
二是配合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支持药师享有合理薪酬待遇,保障药师合理的收入水平,增强药师职业吸引力。
三是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政策,对具有独立服务产出、患者可以选择的药学服务活动,按照统一的编制规范,转化为边界清晰、要素完备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合理制定价格。
药事服务费“难产”
我国正式提出药事服务费概念,是在“新医改”开始之后。
2009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提出,探索有效方式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通过实施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
然而十余年过去了,实行60多年的药品加成政策都已经全面取消了,药事服务费却依然“难产”。重要的是,这种制度上的“难产”,非常不利于药师队伍的发展。
北京大学医药管理国际研究中心主任史录文曾公开表示,任何不收费的专业服务是不可持续的,在所有医疗收费按项目收费的大趋势下,体现药师专业技术服务价值的药事服务费也应该得以明确体现,否则将不断淡化药师的作用。
可怕的是,这种现象已经在医院和零售药店出现了。
在医院,药师的作用被严重忽视,重医轻药的现象已经十分严重。在整个治疗环节,药师在不合理处方干预很难得到认可,用药建议上很难为医生采纳,只能沦为“发药工”。
在药店,因为药事服务没有收费项目,执业药师的收入实际是与药品销售捆绑在一起的,卖得多,卖得贵,收入就更高,专业服务很难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另外,药事服务费以及药师的地位迟迟得不到认可,也与当前我国药师制度尚不健全相关。
目前,我国的药师制度只有一些初级的规定,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药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也没有得到法律赋予和认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药师队伍建设的方向,影响药师的主观能动性。
好在,《药师法》已经进入第二轮征求讨论阶段,立法工作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药师药事制度将得到进一步健全,提升药师服务相应的价值回报也指日可待。
提高药事服务能力
除了制度上的补足,提升药师队伍的药学服务能力也是进一步促进药事服务费落地的一个重要途径。
说到底,药师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向公众提供合理药学服务。如果药学服务能力不到位,即便是制度建立起来,也无法得到公众的认可。
目前,药师的药学服务能力提升工作已经得到多方重视。
在北京,由东城区药监局牵头,北京协和医院等5家医疗机构与5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签订“帮扶结对”合作协议书。按照协议书约定,5家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分别选派第一批入院学习的执业药师,与医院带教药师牵手对接,通过医院门诊药学咨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临床药学服务、药品科普宣传和药事管理等项目,进行为期1——2个月的实训,提高药学服务能力。
早前,西藏自治区药监局发文,明确将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和提供药学服务情况纳入到监督检查,将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督促药品零售企业提高药学服务质量。
此外,行业一些龙头企业也开始探索药学专业服务的实现形式,助力药师的药事服务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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