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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章节易考知识点题2发表时间:2019-06-27

2019考试章节易考知识点题2

人力资源师

1[简答题]SWOT分析法和竞争五要素分析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参考解析:

(1)以下答案每项2分,最高8分。

SWOT分析实际上是对企业内外部条件各方面内容进行综合概括,分析企业组织的优劣势、面临的机会和威胁的一种方法。

SWOT分析法中,S代表优势(Strength);W代表劣势(Weakness);O代表机会(Opportunity);T代表威胁(Threats)。

①优劣势分析主要是着眼于企业自身的实力及其与竞争对手的比较;

②机会和威胁分析将注意力放在外部环境的变化及对企业的影响上。

③外部环境的同一变化给具有不同资源和实力的企业带来的机会与威胁却可能完全不同,必须将两者分析紧密地联系起来。

(2)以下答案每项2分,最高8分。

竞争五要素分析法主要进行以下五项分析:

①对新加入竞争者的分析;

②对竞争策的分析;

③对自己产品替代品的分析;

④对顾客群的分析;

⑤对供应商的分析。

2[简答题]D公司是一家专门提供移动通信网络整体解决方案的高科技公司,多年来,其凭借领先的科技实力,取得了良好的效益,目前已是通信产业的领航人。公司高层管理者充分认识到,作为新兴高科技产业,只有迅速提高员工的素质才能在未来的通信产业立于不败之地。因此,近年来该公司与颇具知名度的Z培训公司合作,组织了几次大型培训。

请根据本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D公司培训教师的来源是什么?

(2)此种培训教师来源的优点是什么?

(3)此种培训教师的来源途径是什么?

参考解析:

(1)根据案例可知,培训教师来源于聘请企业外部培训师。

(2)外部聘请师资的优点:一是选择范围大,可获取到高质量的培训教师资源;二是可带来许多全新的理念;(2分)三是对学员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四是提高培训档次,引起企业各方面的重视;五是容易营造氛围,获得良好的培训效果。

(3)外部培训资源的开发途径有:一是从大中专院校聘请教师;二是聘请专职的培训师;三是从顾问公司聘请培训顾问;四是聘请本行业的专家、学者;五是在网络上寻找并联系培训教师。

3[简答题]简述外部聘请师资的缺点。

参考解析:

(1)企业与其之间缺乏了解,加大了培训风险。

(2)外部教师对企业以及学员缺乏了解,可能使培训适用性降低。

(3)学校教师可能会由于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导致培训只是“纸上谈兵”。

(4)外部聘请教师成本较高。

4[简答题]

一个完整的培训课程设计的要素包括哪些内容?

参考解析:

(1)课程目标——根据环境的需要而定。

(2)课程内容——以实现课程目标为出发点去选择并组合。

(3)课程模式——有效体现课程内容,采用配套的组织与教学方法。

(4)课程策——教学程序的选择,教学资源的利用。

(5)课程评价——对课程目标与实施效果的评价。

(6)培训教材——切合学员实际,提供足够信息。

(7)培训时间——短、平、快,要求充分利用。

(8)培训空间——可超越教室的空间概念。

(9)学习者——学习背景与学习能力。

(10)执行者——理解课程设计思想的主持人与教师。

5[简答题] 、钱洪是运达公司的货运司机,自2005年1月起,因运达公司效益不好,钱洪想利用自己的专长,到社会上挣钱,便经常以请病假为由不上班,在社会上开出租车。2006年2月8日,公司要求钱洪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钱洪交不出来,且又无故旷工近一个月。2006年3月15日运达公司以钱洪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已超过15天为由将其除名,并以严重违纪为由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面交钱洪。钱洪接到除名通知书后,向公司领导提出自己能够开出证明自己确实有病的假条,并承认错误,要求公司撤销除名决定,但此后又不按时上班。要求撤销除名决定遭公司拒绝后,钱洪又多次找上级有关部门和他人从中协调,均无结果。2006年5月22日钱洪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经审查,钱洪已超过申诉时效,答复钱洪此案不予受理。

参考解析:此案是一起因申请仲裁超过时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案例。本案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是正确的。《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按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部发[1994]298号)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117号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一般争议的处理时效为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对特别集体争议的处理时效为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应在仲裁时效内审理结案。

另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还规定了仲裁时效延长的情况。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13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劳动部关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规定,企业开除职工、除名处理职工应发给通知书,辞退职工应发给证明书。职工对此不服,申请仲裁应提供该通知书或证明书。这就是说,除名争议的职工当事人,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一般是指职工收到被除名的通知书之曰,仲裁机关计算申诉时效应从此日开始。

本案中,职工钱洪是在3月15日收到被除名通知书的,钱洪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应当是3月15日,他应从3月15日开始,在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即在5月1713前提出仲裁请求,而钱某直到5月22日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诉,超过规定的仲裁时效(60天)。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