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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高级技师考试之从薪酬管理角度看个人所得税发表时间:2019-06-18
  最近,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魏杰在广州的一个会议上说,个税起征点可以提高到5000元,个税起征点的制定应考虑到地域问题。这些话题引起了网络的关注。

  个税的问题,表面看是法律的问题,其实是国民的薪酬管理问题,一个国家如何通过个税,适当调整国民的收入水平,和一般企业的员工薪酬管理并无太多的区别。

  一、 薪酬普调和个税起征点的调整

  一个企业的薪酬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从管理实践来看,在目前中国社会发展速度下,企业的薪酬制度一般3-5年调整一次,从薪酬水平、薪酬结构、付薪方式都会有所变化。但纵观中国的个税调整,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30年的时间,个税调整仅仅两次,和中国经济发展的水平明显不合拍。

  事实上,关于个税起征点调整的呼声不绝于耳,经济界和企业界对个税的调整大多持有支持的意见。

  2008年7月,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分析预测处处长徐连仲撰文呼吁提高个税起征点,抑制物价上涨。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其《加强和改善财政宏观调控》的文章中指出要“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调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减轻低收入者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也曾表示:“个税起征点还有上调空间。”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何雁明认为,个人所得税应该和经济增长、实际收入水平等相适应,但是,过去在连续的5~10年当中,个人所得税的增长都是超过GDP的增速。

  娃哈哈董事长宗庆后建议把个税起征点提至5000元,宗庆后认为,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特别是来自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连年高比例增长,仅2008年的个税增长比例就高达29.9%,远高于社会平均收入和CPI的复合增长率。宗庆后建议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

  社会调查中心与网新闻中心就个税起征点联合开展了一项调查。3698名参与者中,有97.0%的人认为目前的个税起征点不合适,与此同时,有同样比例的人期待能将其调高。

  二、从薪酬调整机制看个税起征点的调整机制

  从双因素理论来说,企业薪酬包含两种因素,分为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工资收入一般被看做保健因素。工资收入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而逐步提高的,如果工资收入不涨,保健因素得不到满足,员工会感到不满。因此,大部分的企业,会通过个别调整和普调来降低员工的不满。反过来看,个人所得税其实也是一种“负收入”,这种“负收入”应该是和社会发展水平保持一致的,如果这种“负收入”过大,侵占了公民的收入所得,也会成为一种不满的。因此,从企业管理的实践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该是和薪酬调整一样,建立一种个别调整和普调的机制,提高公民的满意度。

  但纵观中国的个税征收,30年的时间,一共进行了两次调整,凸显出我国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迟钝和落后。

  1980年中国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800元。1981年职工平均工资约为每月60元,大约为月工资的13.3倍。

  2005年年底,基于当时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支出水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2005年城镇居民月均收入是1533元,起征点大约为工资的1.04倍。

  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起征点从每月1600元提高至2000元。而据国家统计局2007年公布的数据,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53元,起征点为月工资的1.08倍。

  30年的时间,两次个税调整,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多么不可思议。如果是经营企业,这个企业的员工估计早就跑光了,企业早就倒闭。

  三、个税如何调整

  正如薪酬的调整要考虑薪酬体系、薪酬的水平、薪酬结构等诸多因素一样,个税调整要考虑起征点、进阶区间、进阶税率等因素,建立常态化、个性化的薪酬调整机制。

  (一)起征点如何确定?

  起征点的调整,要个人收入、国民收入挂钩。

  起征点可以和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挂钩。比如1980年起征点是职工平均工资的13倍,那么以后起征点可以按照相关倍数挂钩。遵循这个原则,起征点可以两年进行一次调整,按照当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3倍起征。

  根据个税的立法精神,个税征税是“杀富济贫”,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那么应该是大多数人不在个税征收范围之内。起征点也可以按照八二原则或七三原则,即百分之八十或七十的公民不应该在征税范围之内的。2008年中国大约有80%的人月收入在10000元以下,那么起征点应该是10000元,起征点是职工平均工资(2100元)的5倍,这也是可以接受的。

  按照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例,也可以测算个税起征点。毕竟个税不应该成为税收的主要。比如固定个税占整体税收比例为10%,如果当年个税收入占总体比例过多,可以适当减少,反之可以增加。

  个税起征点也可以和全国职工工资增长水平挂钩,收入水平提高,起征点也响应提高;工资收入水平下降,比如遭遇经济危机,可以适当下调。

  (二)调整区间比例和进阶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额不仅仅和起征点有关,还和各个进阶点有关及其税率有关。目前国内的进阶点多,而且区间过小,还是维持在1980年的水平,已经不适应形势的要求。当时第一进阶点(500元)是起征点(800元)的60%,第二进阶点(2000)是起征点是的2.5倍,而2007修订后的个税法,进阶点是起征点的25%,区间明显缩小。从数学上看,合理的区间应该是一个等比的数列,比如按照1倍往上涨,2000,4000,8000,16000,……

  从进阶税级数看,国外一般都是3-5级,如英国就是10%、22%、40%三级。建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为5级,即:超过起征点5000元以下缴纳5%、5000元-10000元缴纳10%、10000元-20000元缴纳20%、20000元-40000以上缴纳30%,40000以上缴纳40%.

  (三)建立个税起征点和进阶点联动机制,制定规则放权于地方政府

  鉴于中国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发展速度很快,制定立法的时候更强调其预见性和可调性,制定规则更加柔性些。比如可以规定个税起征点2年或三年调整一次,调整起征点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按照上述介绍的和当地的职工人均收入水平、税收比例挂钩;进阶点和起征点之间是什么样的比例关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