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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引咎辞职发表时间:2019-06-13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第四章 引咎辞职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 影响恶劣, 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党委(党组)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在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当将干部引咎辞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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