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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知识:无固定期限合同可解除发表时间:2019-06-12

  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必须得在企业干上一辈子吗?如果干得不开心,想辞职,就必须支付企业违约金吗?

  案例回顾:赵先生今年42岁,在汉沽某大型企业工作了22年,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今年年初,竞聘部门经理一职时,赵先生落选,和赵先生同一部门的李先生竞选成功。李先生当上经理后,对赵先生的岗位进行了调整,赵先生被调到了后勤。上任新岗位后,赵先生的奖金大幅缩水。赵先生多次要求回到自己胜任的业务部门工作,均遭拒绝。赵先生提出辞职,单位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赵先生跑业务多年,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资源。如果赵先生坚持要走,那么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律师说法:汉沽城区法律服务所田浩亮主任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规定劳动合同的具体终止日期,并且只要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不出现,就可以一直履行下去。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无论订立的是哪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仅三种情况要交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三是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的同时,约定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违约金。赵先生遇到的问题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况,因此赵先生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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