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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开展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提升专项行动,提升大坝安全总体水平发表时间:2023-03-0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202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监督管理,深入排查整治大坝安全问题,有效提升大坝安全总体水平,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大坝安全提升专项行动。现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联 系 人:秦王玉

联系电话:010-81929516、81929600(传真)

电子邮箱:fdsafety@163.com

国家能源局

2023年2月21日

附件:水电站大坝安全提升专项行动方案

水电站大坝安全提升专项行动方案

为扎实开展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提升专项行动,提升大坝安全总体水平,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分析研判本辖区、本单位大坝安全形势和挑战,制订落实有效工作举措,保障大坝运行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落实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大坝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整治风险隐患,堵塞管理漏洞,补齐工作短板,夯实大坝安全基础,增强大坝抵御灾害风险能力,提升大坝本质安全水平,防范遏制大坝安全事故发生,杜绝漫坝溃坝等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专项行动时间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

四、工作范围

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5年第23号,以下简称发改委令第23号)纳入国家能源局监督管理范围的大坝(截至2023年1月的大坝清单见附件,本方案发布后新增大坝的信息随时向有关单位发布)。

五、重点任务

大坝运行单位、主管单位及其隶属的企业集团总部要认真对照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政策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规定要求,深入查摆大坝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落实改进举措。对照查摆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8个方面、38项要求。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1.及时收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第一时间在企业党组织会议、安委会会议、安全生产例会、班组安全活动等场合组织传达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实践要求,进一步树牢“安全第一”思想,不断提高对大坝安全极端重要性的认识。

2.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做”,结合本企业实际,研究制定有效贯彻举措,坚决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到行动上和具体工作中,力戒学习和业务“两张皮”、贯彻落实措施“假大空”等形式主义。

(二)不断健全大坝安全责任体系

3.建立健全大坝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大坝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大坝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对大坝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明确大坝安全技术负责人,对大坝运行、生产和技术工作实施指导和管理;明确企业相关部门、班组、专业管理岗位的责任,具体负责落实大坝安全相应工作任务。

4.电力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将大坝监测、检查、维护、消缺、技改、隐患整治等业务委托给相关专业技术单位开展的,按照“外包业务但不外包安全责任”的原则,大坝安全责任仍由电力企业承担。电力企业督促指导受委托单位认真落实大坝安全相应责任。

5.建立大坝安全责任落实监督考核机制,定期对责任落实情况开展检查评估,严格考核责任落实不到位、大坝安全工作不扎实、风险隐患整治不及时不彻底、发生事故事件的单位和人员,将考核结果与履职评定、职务职级晋升、薪资福利待遇等挂钩,真正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要求。

(三)持续完善大坝安全组织机构

6.建立健全企业安委会,制定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工作规则。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并保证安委会正常运转,企业其他相关负责人和所属部门单位人员,以及长期外委协作单位人员纳入安委会组成。企业负责人和部门单位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安委会组成。安委会的成立和调整以正式文件公开发布。安委会会议按照规定的频次、范围等要求召开,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部署安排重大安全工作。会议形成纪要,印发给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并抓好决议事项的落实。

7.不断完善大坝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加强生产运行管理和安全监察监督部门建设,及时设置大坝安全工作需要的岗位,配齐配强大坝安全监测、水工、水务、电气、机械、金属结构、网络安全等专业人员。水电装机规模较大、大坝数量较多的电力企业应建立大坝管理中心或类似独立机构,并保证实体化运转,切实发挥其专业化管理和技术支撑作用。

8.不断完善大坝安全技术监督体系,建立技术监督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配备技术监督力量,制定技术监督制度,明确技术监督职责,以安全和质量为根本目的,以落实标准规范为中心任务,以检测监测为主要手段,组织、指挥、协调大坝安全技术监督工作,保障技术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四)着力夯实大坝安全管理基础

9.大坝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生产运行管理部门、安全监察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少数”人员应具备大坝安全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0.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大坝安全投入,确保大坝日常运维、监测监控、消缺检修、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风险隐患整治等资金费用足额到位和专款专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规定。企业应建立“绿色通道”,在遵守相关财会规定的基础上,优先、快速审批和拨付大坝重大风险隐患除险加固治理支出和危急情况下大坝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必要的经费。

11.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企业大坝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和技术标准体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定批准后,列入企业现行有效制度清单,及时向所有从业人员公布,加强宣贯培训并督促严格执行。在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修订,以及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组织修订完善,并重新发布和宣贯培训。

12.加强大坝安全教育培训,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政策要求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在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年度计划中,明确大坝运行各专业教育培训内容、学时、班次和参加人员范围,教育培训计划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定批准后公开发布并严格执行。每年底,对当年大坝安全教育培训成效进行分析,形成总结材料,与相关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13.加强大坝安全信息化建设,纳入企业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统筹推进,实现大坝信息系统与本企业其他相关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录入大坝设计施工基础数据、运行管理资料、水情雨情信息、监测监控信息等完整档案资料,并加强信息应用。认真执行《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0号),将网络安全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范畴,扎实开展大坝安全信息系统网络安全工作。

14.加强大坝安全监测管理,认真做好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工作,不得擅自停测封存、报废监测项目;规范开展数据采集和整编分析工作,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瞒报安全生产信息严肃处理;专项梳理水工观测规程,根据最新技术标准规定和大坝安全实际,及时开展修订完善工作;对不满足技术标准规定的监测系统抓紧开展更新改造,改造工作原则上应于2023年底前完成;提升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和实用化水平,结合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积极推进监测系统自动化改造,改造工作原则上应于2024年底前完成。

15.抓紧建立大坝安全在线监控系统,其中坝高100米以上的大坝、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和病险坝的在线监控系统应于2024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系统的技术指标应满足《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在线监控系统技术规范》(DL/T 2096—2020);其他大坝应于2024年底前具备在线监控功能,功能技术指标应满足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关于加快推进水电站大坝安全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坝监信息〔2022〕97号)要求。尚未建立系统的大坝,运行单位和主管单位应制定建设工作计划,明确进度和责任,并于2023年6月1日前将工作计划报送大坝中心。

16.加强北斗卫星导航、遥感、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大坝安全领域的应用,加大对大坝安全技术装备研发、试点和推广应用等工作的投入和支持力度,重点推进土石坝、高陡边坡、滑坡体北斗高精度变形监测系统建设,基于北斗三号短报文的应急通讯技术和设备研发,强震等特殊情况下触发自动化监测研究应用,大坝安全智能管理试点等工作,努力提升大坝安全技术水平。

17.认真做好大坝安全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按照发改委令第23号和《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国能安全〔2016〕261号)等规定要求,明确信息报送责任部门和人员,健全信息报送工作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改进信息报送方式,及时、准确、全面报送大坝运行安全日常信息、年度报告及专题报告等,严肃处理瞒报、漏报、迟报的责任部门单位和人员。尚未实现监测信息自动报送的大坝,其运行单位和主管单位应抓紧对报送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并于2023年6月1日前报送升级改造工作计划,于2024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

18.加强大坝现场(含危险区域、密闭空间等)安全管理,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辨识风险因素,设置警示标识标牌,落实防范防护措施。加强大坝治安保卫和暴恐袭击防范工作,严格按照《电力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第3部分:水力发电企业》(GA1800.3—2021),落实治安反恐“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严防治安、暴恐事件危及大坝运行安全。

(五)加强防洪度汛和调度运用管理

19.健全水电站防汛组织机构,完善防汛工作制度,储备防汛物资;加强水情测报,提高洪水预报能力,流域梯级开发的水电站还应建立水情、泄洪等信息共享机制;优化泄洪闸门应急电源布局,根据需要增加闸门启闭装置供电回路,提高闸门启闭电源可靠性。

20.规范开展大坝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持续开展防汛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其中,汛前应重点开展泄洪闸门启闭试验,检查闸门启闭电源、应急电源、启闭装置完好情况,开展腐蚀检测和无损探伤,并对闸门远程控制系统进行可靠性验证试验,必要时进行应力复核;检查防范水淹厂房措施落实情况;地质灾害高发区的大坝,还应对闸门和启闭装置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1.认真做好汛中应对和汛后恢复工作。汛中,落实企业领导带班和重要岗位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遇有灾害险情和突发事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迅速启动响应妥善处置,严肃查处擅离职守问题。汛后,及时组织开展评估总结,统计损毁设备设施情况,抓紧开展抢险修复工作。

22.加强水电站水库调度运用管理,认真组织编制《水库年度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及时报请有审批权限的防洪调度机构审查批复,报送有管辖权的地方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调度运用计划一经批复,务必严格执行。在工程任务、水沙特性、运行情况等发生变化时,及时修订调度运用计划,并重新报批和备案。

23.严肃调度纪律,严格执行防洪调度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的实时调度指令,按照指令要求进行操作。对指令有异议的,可与相关机构沟通,但在接到新的指令前,仍应执行当前指令。遇有危及大坝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可以根据预案采取应急调度措施,但应及时向调度机构报告。严肃处理拒不执行调度指令、擅自超汛限水位运行等问题。

24.深刻汲取水库放水冲走下游河道游客事故教训,积极联系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建立水电站泄洪放水预警发布和协调联动机制,厘清各自管理范围和职责,共享风险隐患信息,明确警报预警发布范围、方式、流程等。参照《水电站泄洪预警广播系统技术规范》(DL/T2301—2021)等规定,于2023年底前建成投运泄水预警系统;建立企业内部泄洪放水预警工作制度,每次泄洪或放水前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提前发布预警信息;泄洪或放水期间,加强对大坝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巡视检查,并配合地方政府对上下游河道开展巡逻排查,遇有重大险情,立即按照相关预案执行。

25.严格执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等规定,及时发现并制止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等非法行为,联合地方政府整治库区网箱养殖、向库区和河道倾倒生产生活垃圾、在泄洪通道违章建筑等影响大坝安全的问题。大坝坝顶兼做公路的,严格履行论证和审批程序,并采取安全管理和维护措施。

(六)加强重要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26.加强水电站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定期梳理发电机组运行年限,评估机电设备运行状态,加强机电设备检修维护,开展调节保证计算和紧急停机方式复核,根据需要开展机组设备升级改造,提高机组运行的稳定性和机电设备的可靠性。复核电气设备雷击过电压、系统短路容量、保护装置整定值、接地电网完整性、跨步电势和解除电势指标等,检查“电气五防”、防小动物等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油变压器、互感器、蓄电池、电缆光缆等运行状态,消除火灾隐患。

27.开展输水系统安全鉴定,2018年以来未进行过安全鉴定的水电站,应于2024年汛前分别按照 《水工隧洞安全鉴定规程》(SL/T790—2020)和《压力钢管安全检测技术规程》(NB/T10349—2019)等规定,对输水系统的输水隧洞、压力钢管等过流承压设备开展一次安全性鉴定,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七)深入排查整治大坝安全问题

28.全面收集汇总水电站挡水和泄水建筑物、近坝库岸、工程边坡及附属设施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安全鉴定、竣工验收等原始资料,梳理分析上述各阶段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尚未完成整改的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实现整改闭环。

29.专项梳理前次大坝安全注册检查、定期检查、特种检查,以及2018年以来历次年度详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严格按照整改计划明确的时限要求完成整改,实现问题闭环管理。

30.对安全注册等级为乙级和丙级的大坝,大坝运行单位和主管单位要深入排查大坝安全工作薄弱环节,认真分析原因,落实整改要求,快速提升大坝安全水平。大坝隶属的企业集团总部要对此类大坝实施重点管理,加强对大坝运行单位和主管单位的监督指导,督促及时补齐工作短板。

31.对2018年以来安全注册等级降级、连续2次以上注册等级为乙级的大坝,以及未按计划申请注册的备案大坝,其运行单位和主管单位要深挖问题根源,制定改进和加强大坝安全工作的计划,于2023年6月1日前报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及所在地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大坝隶属的企业集团总部要对此类大坝实施挂牌督办,限期完成问题整改,于2023年6月1日前将挂牌督办通知、工作措施等报告国家能源局。

32.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管控,2020年以来未开展过自然灾害风险辨识评估的大坝,其运行单位和主管单位要在2023年主汛期前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辨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落实整治管控措施。针对西藏昌都金沙江右岸白格滑坡体、青海拉西瓦果卜变形体等地质灾害,相关企业要立足于最极端情形,加强监测监控,及时掌握灾害最新变化情况,落实有效防范应对措施。

33.开展大坝抗震设计标准复查,2008年以来发生过坝址影响烈度为VII度及以上地震的大坝,应全面梳理区域构造稳定性研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抗震分析、防震抗震专题研究论证、工程抗震设计审查等情况,认真复查工程抗震安全标准和抗震措施,对不满足《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NB35047—2015)规定要求的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含泄洪闸门及其启闭机排架),及时采取管理措施和补强加固工程措施。

34.严格按照《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93号)等规定要求,持续排查整治大坝安全问题隐患,建立问题和措施“两个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其中,构成较大及以上隐患的,立即报告派出机构、大坝中心、所在地的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及有管辖权的地方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八)推进大坝安全应急能力建设

35.加强大坝安全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2018年以来未开展过评估的水电站,应于2023年底前按照《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2020〕66号)、《发电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规范》(DL/T1919—2018)等相关规定,完成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整改评估发现的问题。

36.严格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规定要求,健全大坝安全应急组织体系,完善大坝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健全大坝安全应急预案体系,于2023年底前完成大坝运行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发布、实施及备案,预案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L/T1901—2018)要求,特别是要认真做好突发事件风险分析,绘制溃坝淹没图。企业应将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流域管理机构的相关预案充分衔接,并制定应急演练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37.大坝运行单位和主管单位应深刻汲取近年来大坝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暴露问题的教训,进一步加强应急资源保障。2023年底前,在现场配备卫星电话、北斗短报文终端等可靠的卫星通信设备,保障极端情况下的应急通讯;针对不同种类灾害险情,制定紧急撤离方案和逃生路线图,建立安全可靠的紧急逃生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

38.建立健全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国家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上下游电站、周边企事业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获取和发布重大突发事件、极端灾害预警信息;积极参加地方政府、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应急演练,检验和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应急资源共享,与相关单位签订应急救援互助协议,在发生超出本企业应急救援能力范围的灾害险情后,及时提出支援请求,最大限度降低灾害险情对大坝安全的影响。

六、进度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整治(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各电力企业要对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规定要求,深入排查大坝安全各类问题,建立问题和措施“两个清单”并动态管理,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工作计划,按时完成整改。整改期间要落实管控措施,防止风险隐患转化为事故。地方各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各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要跟踪督促电力企业扎实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大坝中心要加强对电力企业的技术指导。

(二)巩固提升(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各电力企业要系统梳理上一阶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加快整治步伐,确保闭环管理;对已完成整改的,及时开展“回头看”,防止问题反弹回潮。在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能力建设,提升大坝本质安全水平。地方各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各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要突出重点,指导帮助电力企业巩固提升专项行动成效。

(三)评估总结(202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各电力企业要对此次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成果,查摆问题不足,建立长效机制。各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各派出机构要及时总结本辖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国家能源局将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发现工作亮点,梳理典型案例,适时在电力行业内通报。

七、保障措施

(一)缜密部署安排。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缜密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工作。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要于2023年2月底前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细化分解集团总部、大坝主管单位、大坝运行单位等各层级任务,明确目标、时限、责任等工作要求;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各派出机构要利用电力安委会、电力专委会等机制平台,及时将本方案传达到辖区内涉坝企业和市县级电力管理部门,并提出工作要求。对于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之外的地方企业,大坝主管单位及其隶属的企业集团总部与大坝不在同一个省份的,由大坝所在地的派出机构负责传达本方案内容,并提出工作要求。

(二)坚持目标导向。各单位要坚持以保障大坝安全为目标、以不发生涉坝重特大事故为底线,全面排查整治大坝安全各类问题,并追根溯源、找准病灶,针对性地在完善体制机制、健全规章制度、拧紧责任链条、强化技术保障、增强安全管理能力等方面出实招见实效,及时消除漏洞、补齐短板。

(三)加强监管执法。地方各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各派出机构要跟踪了解辖区内电力企业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密切协同配合,加强监督管理,联合开展抽查检查、约谈通报等工作,根据部门职能和法定程序开展行政处罚,共同督促指导辖区内电力企业扎实开展专项行动工作,其中要将病险坝、乙丙级大坝、注册降级大坝、未按计划申请注册的备案大坝、存在较大以上风险隐患的大坝、注册检查和定期检查意见落实不到位的大坝等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行全覆盖检查。大坝中心要加强技术支持和保障。国家能源局将视情选择部分电力企业开展督导检查。

2023年11月10日前,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要汇总所属涉坝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形成阶段性总结,连同“两个清单”一并报送国家能源局;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各派出机构要及时汇总辖区内涉坝企业和市县电力管理部门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形成阶段性总结,连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清单和监管执法案件一并报送国家能源局。2024年11月10日前,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及各派出机构要按照上述要求,向国家能源局报送专项行动整体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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