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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加强固体废物资源循环利用发表时间:2021-12-13   

强化环境风险有效防控

完善环境风险常态化管理体系,提高危险废物收处与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强化核与辐射安全风险监管,有效化解噪声扰民问题,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坚守环境风险防控底线。

(一)全面提升固体废物治理水平

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提高危险废物监管和收运处置能力,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加强固体废物资源循环利用。

1.提高危险废物监管和收运处置能力

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完善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依法依规对已批复的重点行业、重点单位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技术校核抽查。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采取清洁生产等措施,合理选择原料、工艺等,促进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依法落实工业危险废物排污许可制度。加大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的监管力度,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规倾倒、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

完善危险废物收集网络体系。推动市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设施,为园区内中小微企业危险废物及时清运提供便利。依托辖区内大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废物贮存场所,建立小微医疗机构(19张床位以下)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体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逐步构建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配套电池生产者、销售者负责回收废弃电池的制度体系。到2025年,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率提高到70%。依法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废矿物油等社会源危险废物以及废弃电池、废弃荧光灯管、废弃化学药品等有害垃圾的收集、回收利用和处置。

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石化、电子、汽车制造等行业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利用富余能力提供对外经营服务。到2022年,力争建成蓝翠鸟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设施;到2025年,依托安定循环经济园建成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协同处置设施。力争培育3—5家大型综合处置企业,全市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能力达到50万吨/年左右,危险废物市场服务质量得到提高。

提高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实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督促产废单位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完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体系,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涉疫废物分类管理,加强源头分类收集、包装、消毒等,确保实现源头控制。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管理。

2.强化生活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

完善生活垃圾收集处置体系。强化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主体责任,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成为广泛自觉。聚焦快递、餐饮、电商、商超等重点行业和关键环节,持续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到2025年,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资源化处理和市场化运营体系,原生生活垃圾实现零填埋。培育创建高标准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严格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到2025年,农村地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动态清零。

实施重点行业减塑行动。建立完善塑料污染治理标准体系,有序禁止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和销售,严控塑料废弃物向自然环境泄露。加大餐饮、外卖平台、批发零售、电商快递、住宿会展、农业生产等重点行业减塑力度,推广和扩大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使用。到2025年,全市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胶带。推动电商、物流公司构建回收体系,开展快递包装、外卖餐盒资源化回收试点。

3.推动固体废物减量循环利用

督促产废单位合理选择、利用原料,优化生产工艺和设备,实现源头减量,削减存量,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三防”设施。到2025年,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至350万吨左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100%。落实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持续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违规消纳行为。加强垃圾渗滤液有效监管,确保达标排放。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加强生活类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推进报废机动车绿色拆解;完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体系,推行小旧家电回收定时定点进社区。逐步推进“无废园区”建设,开展“无废园区”建设试点,研究制定“无废园区”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园区建设循环经济产业链,减少原料使用和废物排放。到2025年,力争创建3—5个“无废园区”。

4.严格重金属与新污染物监管

加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防控,实施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按照“减量替代”的原则,严格实施环境准入管理。完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强化涉重金属企事业单位监督检查。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严格新污染物环境监管,生产或使用持久性有机物(POPs)、汞等污染物的相关行业和生产工艺纳入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推进生产或使用POPs、汞企业调整相关生产工艺,落实履约责任。强化石化、医药等重点行业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对研究、生产、进口、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监管。依法查处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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