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相关问答二级建造师考试 发表时间 :  2021-06-29

为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节能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2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加强自治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三个方面,对推进全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意见,是我区在“十四五”期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行动纲领。

《实施意见》明确了自治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主要目标:2022年,全区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60%;装配式建筑占比力争达到15%;各盟市应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试点工作;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00万平方米,绿色建材应用面积达到700万平方米;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项目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10%;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应用比例达到10%。到2025年,全区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绿色生态城区、绿色生态小区建设不断推进,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突破30%;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力争达到30%;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能效提升不断深入;绿色建材推广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项目占比达到30%以上,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应用比例达到30%。

 《实施意见》围绕自治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主要目标,确定了新建建筑能效提升、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推动建筑工业化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开展绿色施工、加强科技创新等8个重点发展领域的17项重点任务。结合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和各环节要求,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中的主要责任义务,形成有序衔接的闭合式管理。

 为推动相关工作落实落地,《实施意见》提出了系列保障措施: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二是加强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建立从立项、规划、用地、设计、审图、施工、检测、验收、评价等全过程监管机制,落实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的责任;三是完善激励政策,继续落实税费减免和评优创先政策,做好绿色金融发展四是强化责任考核,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生态文明建设责任目标考核,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目标任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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