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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高级技师考试重点复习资料汇总十八发表时间:2019-06-24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全面了解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和模拟试题,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

第一节 我国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新发展

一、劳动合同制度的新规范

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基本的劳动制度,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最主要的形式。《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新规范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劳动关系调整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是一种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经劳动关系当事人的请求,由依法建立的处理机构——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和国家审判机关对劳动争议事实和当事人责任依法进行调查、协调和处理,为保证法定或约定劳动标准的实现而制度的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规范,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性规定的总和。

劳动争议的实质是劳动关系主体的利益差别而导致的利益冲突。

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包括: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社会救济与公力救济相结合。

1、自力救济的特征为自治性、争议主体的合意性和非严格的规范性。

2、社会救济的突出特征为争议主体的意思自治性、群众性、自愿性,比较灵活的程序性。

劳动争议仲裁的组织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它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它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三方组成。

能力要求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制度的部分新规定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期限

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第二个月起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但是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并建立劳动关系。

3、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法定条款与约定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主要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乾约定无确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不能解除的合同。

5、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1、同工同酬的权利。同工同酬是指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应当得到相同的劳动报酬。2、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下班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什么是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为实践中所称的“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法或者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竞业限制是在劳动关系结束后,要求特定的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继续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部分新规定

1、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是贪污建立并处理劳动争议的团体或机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的社会救济。劳动争议仲裁为一裁终局或裁审衔接的体制。

2、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贯彻自愿原则,即申请调解自愿、调解过程自愿、达成协议自愿、履行协议自愿。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对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制度。为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为对劳动者的权利救济保障更为充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仲裁程序中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制度,即对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主面发生争议等案件的裁决,在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5、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6、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缩短了仲裁审理时限,规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限不得超过15日。

8、反映平等主体关系的争议事项,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反映隶属性关系的争议事项,实行“谁决定、谁举证”的原则。

9、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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