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相关问答二级建造师考试 发表时间 :  2021-07-01

依据国家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在去年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去年信用评价开展情况,对相关内衣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为正文和《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两部分。
一、明确概念界定和总体原则
一是对供热企业信用评价进行定义,且涵盖了供热企业经营与服务各项指标。包括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供热质量、运行维护、安全管理、供热服务、投诉办理、智能化建设、加分项目等涉及企业信用的综合评价。二是建立了评价等级。针对供热企业信用等级,建立供热企业“红黄黑”榜,依据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供热企业进行分级管理。三是划分了省、市、县权限层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相关评价标准和评分细则。 市(地)、县(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供热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市(地)供热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通报供热企业,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建立供热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一是制定《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明确供热企业评价指标内容,划分各项评分标准分值。细则共涵盖36项评价指标,总分值为240分,其中:基础分值为230分,附加分值为10分。根据评价结果,供热企业评价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优良—红榜企业,评价得分在210分(含210分)以上;合格—黄榜企业,评价得分在160分(含160分)至210分之间;不合格—黑榜企业,评价得分在160分以下。实行年度一票否决制度。供热企业有下列情形:供暖期室温合格率低于90%的;供热企业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供热企业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供热企业未取得《供热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的;供热企业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的;经核实供热企业在评价过程中所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供热企业分级管理
一是划分了供热企业分级管理标准。对红榜企业应当优先予以项目、资金支持,在调配供热区域时应优先考虑;对黄榜企业督促其在现有规模基础上,提升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对黑榜企业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责令限期整改,调减企业供热区域,企业不得新建热源。二是明确了连续2年列为黑榜的供热企业的,吊销企业《供热许可证》。拒绝退出供热市场的,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列入供热行业诚信“黑名单”。明确了未认真履行职责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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