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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推十大举措为民营企业“护法”发表时间:2019-03-30

 仅花了1天的时间,长沙博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吴海强就拿到企业营业执照。政府的办事效率坚定了他的投资信心,“我和合伙人决定,将第二家企业也落户这里。”

  “优良的营商环境,是吸引力、竞争力,更是创造力、驱动力……”今年春节后第一个工作日,省委常委、长沙市委书记胡衡华在“新春第一访”时曾指出,长沙要抓实 “营商环境优化年”。话说出去了,马上,相配套的具体措施也就来啦。3月29日上午,长沙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出台《长沙市“营商环境优化年”企业家权益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市政法机关将从十个方面保护企业家权益。

  1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财产安全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做到“一打击两不得三平等”,即严厉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影响正常经营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阻碍民营企业正常的招投标和采购行为,不得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或者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坚持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

  在处理涉企财产时始终坚持“三个区分”,即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家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合法财产。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准确把握“六个界限”: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准确适用法律政策。

  2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

  严厉打击危害民营企业家生命健康、名誉等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滥用强制措施等侵害企业家人身权利的行为,在执法司法中切实做到“三个防止”(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一般违纪违法、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让民营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在长沙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

  3 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做到“四个慎重”:慎重选择办案时机,慎重对企业负责人采取留置、拘留、逮捕等措施,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物,慎重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报道,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负面影响。严格规范涉企执纪执法司法行为,做到“六个严禁”: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办案为由到企业吃拿卡要,严禁使用涉案企业的交通、通信工具和办公设备,严禁乱拉赞助和乱摊派,严禁干预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干预企业的合法自主经济行为。

  4 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

  建立健全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各类产权的长效机制。深入落实长沙市知识产权保护“十二条”,完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机制,形成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大格局。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

  5 加大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力度

  深入开展“四个严打”: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家人身权利的犯罪,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的犯罪,严厉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民营企业索贿受贿的犯罪,为民企发展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规范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司法行为的监督,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行为。

  6 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持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以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犯罪行为,坚决惩治黑恶势力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危害民营经济发展的刑事犯罪。

  7 搭建常态化政企沟通协商机制

  建立服务非公经济协作机制,联系商会协会机制,跟踪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商会协会发展中的困难。搭建常态化政企沟通协商平台,畅通企业家问题反映渠道,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

  8 支持民营企业依法维权

  在多部门设立涉民营企业信访窗口,充分发挥长沙市民营企业投诉处理中心、总商会法律顾问团等平台作用,及时解决民营企业的维权诉求、对侵权行为的投诉。市委政法委在市信访局设立承担涉民企信访窗口,受理企业诉求,及时回应反馈。

  9 健全民营企业维权联席会议制度

  健全多部门参与的民营企业维权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民营企业领域的重大维权案件、重大问题,定期通报民营企业维权工作情况。

  10 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案件的执法监督

  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职能,运用执法检查、督办协调、执法考评和案件评查等监督手段,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办案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和纠正对民营企业违法立案、越权办案、违反程序办案等问题;依法监督纠正对涉案民营企业违法查封、冻结、扣押、保全等行为,坚决纠正“小标的大查封”“高值贱卖”等违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