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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师资格考试《教育知识与能力》章节重点知识点:学校教育制度发表时间:2019-08-21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教育知识与能力》章节重点知识点:学校教育制度。

    中学考试《教育知识与能力》章节重点知识点:学校教育制度

  第四节 学校教育制度

  一、学校教育制度概述

  (一)学校教育制度的概念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学制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规定着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入学条件、修业年限、管理体制以及各级各类学校的关系等。

  学校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教育制度的主体部分。学校教育制度是教育制度体系中最严密、最有效的基本制度,是国家实现教育目的的基本制度保证,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学制是国家通过立法作出规定而建立起来的,从而保证了一个国家学制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完整性。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学制日趋复杂化,并在逐步完善。一个符合国情的、科学的学制,既要为国家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与管理人才服务,又要着眼于民族素质的提高和普通劳动者就业能力的培养,使每个社会成员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二)影响学制的因素及当代学制发展的特征

  1.影响学制的因素

  学制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制定任何一种学制都要受到一定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有:

  (1)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科学技术发展状况;

  (2)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

  (3)人的身心发展规律;

  (4)民族文化传统。

  2.当代学制发展的特征,

  20世纪以来新技术革命掀起了社会生产的改革浪潮,给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方式都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各国都进行了有关学校教育制度的改革,并呈觋出一些共同的特征。

  (1)重视学前教育,注意早期智力开发;

  (2)提早入学年龄,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3)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4)高等教育结构多层次化,类型多样化;

  (5)接受终身教育思想,发展继续教育。

  二、学制的形成与发展

  (一)欧美现代学制的建立

  1.欧美现代学制的形成学制的产生是在学校产生之后,原始社会没有学校便没有学制。古代社会学校产生之后,才有了古代学制。由于古代学校只为统治阶级服务,学校被统治阶级把持,完全脱离社会生产劳动,从而使古代的学制不系统也不完善。古代学制鲜明的阶级性掩埋了生产性和群众性。

  现代学制是在人类社会进人现代文明之后,随着现代学校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欧洲文艺复兴之后,社会文化科学知识得到空前的发展,社会各个领域对文化知识的需求,刺激了现代学校不断建立和发展。现代学校与古代学校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现代学校具有为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的性质,使学校教育与社会生产和生活紧密结合起来,从而形成了集阶级性、生产性、群众性和普及性为一体的现代学制。

  现代学制的阶级性与古代学制的阶级性在其表现上有所不同。古代学制的阶级性体现在“等级学校”上,即古代的学制具有严格的等级制度,而现代学制则以“阶级学校”代替了“等级学校”,这是现代学制的一种进步。现代学制的科学性体现在学校层次结构、组织管理、教学内容等方面的科学化水平上。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现代科学知识逐步进入到学校的教育教学中来,使学制逐步科学化。现代学制的生产性是现代工业文明的结果,这就使得学制的制定要充分考虑为社会生产服务的要求,学制便有了生产性的特点。现代学制的群众性与普及性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在现代社会,文化科学知识不再为少数统治者所垄断,劳动人民迫切需要掌握文化科学知识,社会的发展也需要全民族文化素质的提高,因此,学制就必须具有群众性和普及性。

  现代学制最早出现在欧洲。我们知道,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现代社会的文明发源于欧洲。欧洲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后,现代学校迅猛发展,一方面由古代的中世纪大学、古典文科中学发展转化而来;另一方面又建立了从小学到中学(包括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职业学校等)的新学校。学校的类型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体系不断完善,到19世纪末,现代学制逐步形成。

  2.欧美现代学制的类型

  现代学制从性质上看,分为资本主义学制和社会主义学制两种。由于各国、各地区的情况不同,影响学制建立的因素存在差异,到20世纪初,逐步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三种类型的学制。

  (1)西欧双轨制

  以英国的双轨制为典型代表,法国、联邦德国等欧洲国家的学制都属这种学制。这种学制是古代等级特权在学制发展过程中遗留的结果。一轨为非群众性的特权阶层子女所占有,学校多从古代学校发展而来,各方面条件都比较优越,学术性很强,学生学习可升到天学以上,属学术性的一轨。另一轨是为劳动人民的子弟所开设的新学校,学生在经过一定的基础教育之后,便升入职业技术学校,学习从事劳动生产的技术,属生产性的一轨。两轨之间互不相通,互不衔接。这种学制显然不利于教育普及。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随着特权阶层的削弱,较高的学术性一轨已逐渐向劳动人民子女开放,但普通劳动者子女入学的仍然不多,原因在于这类学校学费昂贵,非劳动人民子女能承受。只有少数优秀的学生因免费或接受资助而得以入学。但这种学制的学术性一轨的学术水平较高,像牛津、剑桥大学等就培养出了许多杰出的人才。

  (2)美国的单轨制

  美国的现代学制最初也是双轨制,但是美国的历史发展与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的历史发展不同,没有像英国皇室那样的特权阶层,在这样的历史传统下,学术性一轨没有得到充分发展,而群众性的新学校迅速发展起来,从而形成了从小学直至大学、形式上任何儿童都可以入学的单轨制。这种学制有利于教育的普及,其特点是教育参差不齐,同级学校教学质量相差较大,许多学校的水平不高。

  (3)苏联型学制

  帝俄时期学制是双轨制。列宁领导的十月革命胜利后,推翻了沙皇统治,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制定了单轨制学制。但这种学制又与美国的单轨制不同。首先,它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学制。其次,它吸收了西欧双轨制中的一些积极因素,如职业技术学校单独设立。再次,这种学制既有上下级学校间的相互衔接,又有职业技术学校横向的相互联系,形成了立体式的学制。这种学制既有利于教育的普及,又使学术性保持较高水平。但由于课时多、课程复杂,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和教科书必须统一,致使教学不够灵活,特别是地域性较强的课程得不到很好的发展。

  (二)我国学制的形成与发展

  1.旧中国学制的建立

  学制是学校教育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我国古代的学制萌芽于西周,如最早设立的“庠、序、校”等,形成于西汉,到唐宋时期才比较完备。但由于古代学校教育不发达,因此这一时期的学制也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

  具有完整体系的学制是以现代学制的出现为标志。我国现代学制的建立比欧美现代学制的建立晚,到清朝末年才出现。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民族资本主义发展的冲击下,清政府为了维护其封建统治不得不对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教育制度进行改良,采取了“废科举、兴学堂”的措施。l902年,由清政府管学大臣张百熙主持首次制定了现代学制《钦定学堂章程》,史称“壬寅学制”。虽然该学制未能实行,但从此形成了旧中国现代学制。

  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由张之洞、张百熙、荣庆等人制定的《奏定学堂章程》,史称“癸卯学制”。这个学制体现的是张之洞“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吸收了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学制形式,也保留了一定的封建科举制度的残余。该学制的最大特点是修业年限长,从小学堂至大学堂需要21年,至通儒院需要26年。

  辛亥革命后,蔡元培任教育总长时,于1912年对学制进行了修订,称为“壬子癸丑学制”,次年又陆续颁布了一些学校令,综合起来就构成了“壬子癸丑学制”。该学制对旧学制的改动不大。

  1922年,由当时留美派主持的教育联合会,参照美国的“六三三制”,制定、颁布了“壬戌学制”,又称新学制。这个学制从小学到大学比癸卯学制缩短了5年,为16年,并在小学实行四二分段,这一改革对当时的社会发展十分有利,后虽几经修改,但都没有重大变动,一直沿用到新中国成立初期。

  2.老解放区的学制

  20世纪30--40年代,中国共产党为适应革命战争的需要,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建立了各种类型的学校、文化教育机关,创立了一种新型学制。其具体特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干部教育与群众教育并举

  革命根据地的教育,其主要任务是提高工农群众的文化水平和政治觉悟,培养革命干部。与此相适应,根据地的教育就分为群众教育和干部教育,而尤以干部教育为重。在干部教育中,在职干部的提高重于未来干部的培养。在群众教育中,成人教育重于儿童教育。教育内容主要是传授战争和生产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

  (2)学校教育的组织形式多样化,富于灵活性

  为了适应战时和生产的需要,革命根据地在学校类型、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各级学校的衔接等方面都采取了灵活的政策而没有统一的要求。如群众教育的形式有冬学、夜学、半日学校、识字班等,干部教育的形式有日校、夜校、半日学校、轮训制、实习制等。

  (3)依靠群众办学

  在革命根据地,中国共产党注意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办学的积极性。学制除公办外,还提倡民办或民办公助。正是由于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教育才能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获得较快的发展。

  3.我国社会主义学制的建立与发展(1)1951年的学制改革

  解放初期,我国实际上存在着两种学制:一种是老解放区的学制,另一种是国民党统治区原来实行的学制。随着政治经济制度的根本变革和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改革旧学制、建立新学制已成为必然。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10月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指出我国原有学校的许多缺陷,其中最重要的是工人、农民的干部学校、各种补习学校和训练班,在学校系统中未置于应有地位;技术学校没有相应的制度,不能适应国家培养建设人才的要求等。为此,规定我国当时的学制为:

  ①幼儿教育:实施幼儿教育的组织为幼儿园,招收3—7周岁的儿童。

  ②初等教育:对儿童实施初等教育的学校为小学,修业年限为5年,入学年龄以7岁为标准。对失学青年和成年人实施初等教育的学校为工农速成初等学校、业余初等学校和识字学校。

  ③中等教育:中学的修业年限为6年,工农速成中学修业年限为3—4年。业余中学分初、高两级,修业年限为3—4年。中等专业学校修业年限为2—4年。,

  ④高等教育:大学、专门学院修业年限为3—5年。专科学校修业年限为2—3年。大学和专门学院附设的研究部,修业年限为2年以上。

  ⑤各级政治学校和训练班:给青年知识分子和旧知识分子以革命的政治教育。其学校等级、修业年限、招生条件另行规定之。

  ⑥除上述各类学校外,各级人民政府为适应广泛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之需要,设立各级各类补习学校和函授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并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

  这个学制继承了老解放区的办学经验,吸收了新中国成立前旧学制的合理因素,还借鉴了苏联学制的经验,是进行综合的结果。它体现了教育为工农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体现了民族平等、男女平等的原则。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业余教育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形成,促进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2)1958年的学制改革

  195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提出了“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和“三结合六并举”的具体原则。“三结合”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全面规划与地方分权相结合。“六并举”是国家办学与厂矿、企业、农业合作办学并举,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并举,成人教育与儿童教育并举,全日制学校与半工半读、业余学校并举,学校教育与自学并举,免费教育与不免费教育并举。《指示》明确规定全国将有三类学校:全日制学校、半工半读学校、业余学校。根据《指示》精神,全国展开了中小学学生学制改革实验。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夸大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不按客观规律办事,因此学制改革一哄而起,一哄而散,没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十年动乱期间,林彪、“四人帮”借口“教育要革命”、“学制要缩短”,大肆破坏学制。他们毫无根据地把中学学制大加缩短,初、高中都缩短为两年;盲目发展普通中学、砍杀农业中学和各种中专、技工学校,从而使两者的比例完全失调;撤销全部函授教育、职工教育和业余大学教育机关,剥夺了职工提高文化科学知识水平的机会;停办财经、管理、政法等院校、系科和专业,使人才培养的比例完全失调。这样,新中国成立后逐步改革、完善的新学制被破坏得面目全非,严重阻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教育战线拨乱反正,各级各类学校初步得到了整顿恢复:延长了中学学习年限;恢复和重建了许多院校、科系、专业,建立了学位制度;完善了研究生教育制度;恢复和发展了各级各类成人教育机构等,从而使我国的学制系统逐步走上了正规化和合理化的轨道。

  (3)我国现行的学校系统

  ①幼儿教育(幼儿园):招收3—6岁的幼儿,进行启蒙教育,使他们身心得到全面发展,为接受小学教育打下良好基础。

  ②初等教育:主要指全日制小学教育,招收7岁儿童入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实行6岁半或6岁儿童入学。学制为5年(有的地区为6年)。对儿童实施全面发展的基础教育,为接受中等教育打下基础。

  ③中等教育:指全日制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业余中学,对学生实施全面发展教育。一方面为国家培养劳动后备力量,另一方面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新生。中等专业学校的修业年限多为3—4年,技工学校的修业年限多为2—3年。

  ④高等教育:是在完全中等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的专业教育,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社会活动。三、义务教育

  (一)义务教育的起源与发展

  义务教育起源于德国。在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中,德国新教领袖马丁?路德为了争取人们信仰新教,提倡广设学校,并主张教育机关应该由公费设立,政府有强迫人民送子弟入学的义务。西方一些教育史学家曾称路德为“国民教育之父”。其实,路德提倡并开办初等学校,并不具有普及教育的思想。l619年德意志魏玛公国公布学校法令,规定牧师和学校教师应将6—12岁男女儿童的名单造册报送学校;上述年龄的儿童必须到学校读书;不愿送儿童入学的父母,“应以俗界政权之手强迫其履行这一不能改变的义务”,并给父母以惩罚。一般认为,此为义务教育的开端。

  新教为了使人们免受传教士的迷惑与愚弄而自行阅读圣经,于是使得为劳动人民设立的初等小学得以兴起。随后旧教为了对抗宗教改革以及保存自己过去的统治地位,采取了几种措施,其中之一便是兴办普通学校,与新教争取教育权。他们为了使青少年服从天主教和罗马教皇,不惜采取一些新的措施,如修缮校舍、改善教学设备、注重体育以及免收学费等,在当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各教派为争取教育权而进行的斗争在17、18世纪仍然持续着。当时教育事业为宗教教会所垄断,不同的教派向教徒及其子弟传授不同的教派思想,这对形成统一的民族国家非常不利。所以,自1763年至1819年,德国先后三订法令推行义务教育,也因此成为推行义务教育最早的国家。

  义务教育的大规模实施是19世纪50年代以后的事情。大工业革命的成功,使资本主义经济获得极为迅速的发展,大机器生产代替了工厂手工业,科学技术在生产上得到了空前广泛的应用。生产的迅猛发展,不仅要求大大增加劳动者的数量,而且要求提高劳动者的质量,从事机器生产的工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科学知识,掌握一定的生产技能,因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普及初等教育就成为急迫的问题。这样,到19世纪后半期,一些比较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马萨诸塞州在1852年,英国在1880年,法国在1882年,先后通过了义务教育法令。到20世纪20年代,各资本主义国家都已基本普及了初等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的发展变化,可以相对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l6世纪,义务教育因宗教的原因而出现;第二阶段是17世纪至19世纪50年代,义务教育因宗教、政治上的原因而初具雏形;第三阶段是l9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20年代,义务教育因经济上的原因而大大发展。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各国义务教育的年限进一步延长,全世界义务教育的平均水准为8.63年,其中七大工业国家中,德国为12年,英国为ll年,美、法、加拿大均为10年,15本为9年,意大利为8年。

  (二)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沿革

  1.新中国成立前义务教育的发展

  我国义务教育的拟议和提出,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l902年清政府公布了由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的一系列“学堂章程”,即《钦定学堂章程》(旧称“壬寅学制”)。其中规定:儿童自6岁起人蒙学堂,其宗旨“在培养儿童使有浅近之知识,并调护其身体”。l0岁人寻常小学堂修业3年,其宗旨“在授以道德知识及一切有益身体之事”。蒙学堂和寻常小学堂共七年,规划为义务教育性质。

  1904年,在《奏定学堂章程》中的《学务纲要》中最先出现了“义务教育”一词,原文是“初等小学堂为养正始基,各国均任为国家之义务教育。东西各国政令,凡小儿及就学之年而不入小学者,罪其父母,名为强迫教育。”

  1906年,学部颁布《强迫教育章程》十条,规定“幼童至7岁须令入学,及岁不入学者,罪其父兄”。这是中国政府计划实行强迫义务教育的第一道正式法令。l909年,清政府先拟在北京试行强迫义务教育“以为各省之倡”,但调查显示在北京须设立小学堂多处,“一时筹款困难”,决定“先从教育皇室近支子弟为提倡教育之入手”,这是与义务教育的本意相悖的。

  1912年元旦,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之后,孙中山任命蔡元培为教育总长,并成立教育部。l912年7月10 日至8月10 日,蔡元培在南京主持召开了全国临时教育会议。9月3日,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布了这次会议签订的“壬子一癸丑学制”。该学制明确规定:“初等小学四年为义务教育。”在政府法令中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问题。

  国民党统治时期,也颁布过一系列的法令,以实施义务教育。例如,l930年4月,教育部在南京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教育会议,通过了《改进全国教育方案》,其中第一章为《实施义务教育计划》。这个计划规定普及期限为20年,前5年注重师资的养成及城市乡村义务教育区的开办,后15年注重四年义务教育的推行。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由中央负担45%,省负担10%,地方负担45%,并指定田赋附税、土地税等为义务教育经费之税源。

  2.新中国成立后义务教育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对普及义务教育作出了许多规定,并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保证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也曾一度致力于普及初等教育,但“文化大革命”的开展破坏了这一进程。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在我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确立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重要法律,是促进和保证我国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有力地推动着我国基础教育的普及和全民素质的提高。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订并通过,它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义务教育法》对于学龄儿童入学的年龄,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权利和义务都作了明文规定,同时也对于国家、社会、学校、家长执行《义务教育法》的权利、义务、责任提出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