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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_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大纲易考知识点整理发表时间:2020-05-27   来源:顿学在线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必背数字篇: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1.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股人:
  (1)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的。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国监机构应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书面绝定:
  (1)对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
  (2)对变更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或者要求审查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
  (3)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形式、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4)对设立、收购、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者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
  (5)对要求审查董事、监事、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4.证券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应当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国监机构。
  5.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国监机构。
  6.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7.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监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日报送月度报告。(与证券法的13,14点区分)
  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国监机构应当责改;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9.证券公司主要违法违规情形及其处罚措施:
  (1)有下列情形之一(P58)的,处违法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10万的,处10~30万;对直接…处3万~10万。
  (三个“违反规定”,一个“确定性判断”,一个“一个客户单笔低于最低限额”)
  (2)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3万的,处3万~10万;对直接…处3万~10万。(除第2和5项,其余都有“未按照规定”)
  10.未按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责改;情节严重的,处20万~50万,并对直接…处1万~5万。(注:情节严重才罚)
  11.有下列情形之一(P59)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10万的,处10万~60万;对直接…处3万~30万。(未经批准持有股权;强令提供担保;违规动用客户资金;同意违规动用客户资金;发现违规动用而未报国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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