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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_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大纲易考知识点整理发表时间:2020-05-27   来源:顿学在线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必背数字篇:证券法
  1.股票发行数字条件:
  (1)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2)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发行社会公众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4)发行人在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2.债券发行数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3.代销、包销约定时效不得超过90日。
  4.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必须采取承销团的形式来销售。
  5.主承销人的数字条件:
  (1)主要负责人中2/3的人员有3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验,或者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验
  (2)证券专业操作人员中有70%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2年以上。
  (3)从业人员以往3年未受处分;承销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前3年无严重劣迹。
  6.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90天),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加息返钱。
  7.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后,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监机构”)的备案。
  8.股票上市的数字条件:
  (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2)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3)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9.股票上市的申请,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
  10.申请股票上市报送文件的数字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或成立以来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11.债券上市的数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尚未到期的各次发行的各种债券的总发行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12.股票最近3年连续亏损,债券近2年连续亏损,暂停交易;股票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终止交易。
  13.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监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内容(略)的中期报告。
  14.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监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内容(略)的年度报告。
  15.含数字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大。
  16.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监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17.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监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18.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19.收购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20.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21.收购要约的期限:30日≤期限≤60日
  22.终止上市交易: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
  23.应当收购: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24.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监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25.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对直接…全部都是3~30万)
  (1)未经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的,责停,退换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非法募金1%~5%;对直接负责的 …处3万~30万。
  (2)以欺骗手段发行,尚未发行的处30万~60万;已经发行的,处所募资1%~5%;对直接 …处3万~30万。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承销或代理买卖未经核准的,责停,处违法所得1倍~5倍罚;没有或者违法得不足30万的,处以30~60万。对直接 …撤任职或从业资格,处3~30万罚。
  (4)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其他推介活动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的,责该,处30~60万;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 …处3~30万。
  (5)保荐人出具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保荐书,责改,处业务收入1倍~5倍罚;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对直接 …处3~30万。
  (6)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报送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责改并处30~60万;对直接 …处3~30万。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7)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改,对直接…处3~30万。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处30~60万罚。对直接…处3~30万)
  26.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对直接…的处罚各不相同)
  (1)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的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买卖证券或泄露信息的或建议他人买,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3万的,处3~60万;单位从事的,对直接 …处3~30万。
  (2)操纵证券市场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30万的,处30~300万;单位操纵的,对直接 …处10~60万。
  (3)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处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对直接 …处3~30万。
  (4)扰乱证券市场的,由证监机构责改,处违法所得1倍~5倍罚;没得或不足3万的,处3~20万。
  (5)在证券交易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改,处3~20万。
  (6)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改,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3万的,处3~30万;对直接 …处3~10万。
  27.未按规定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的,处10~30万;对直接…处3~30万。
  28.收购人或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公司的合法权益的,责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60万;对直接…3~30万。(注:情节严重才罚)
  29.违反证券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所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10万的,处10~50万;对直接 …处3~30万。
  (2)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非法经营业务的,处违法所得1~5倍;没得或不足30万的,处30~60万;对直接 …处3~30万。
  (3)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处10~30万;对直接 …处3~10
  (4)禁止参加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以化名等交易的,处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罚款。(与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证券同罚)
  (5)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记录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从业资格,处3~10万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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