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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的交易1_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基础知识》考前冲刺知识汇总发表时间:2020-05-27   来源:顿学在线

  四、债券的开户、交易、清算、交收的概念及有关规定
  (一)开户
  (1)订立开户合同。开户合同应包括如下事项:委托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等;委托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同时认可证券交易所营业细则和相关规定以及经纪商公会的规章作为开户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确立开户合同的有效期限,以及延长合同期限的条件和程序。
  (2)开立账户。在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订立开户合同后,就可以开立账户,为自己从事债券交易做准备。
  (二)成交
  证券公司在接受投资者的有效委托后,通过卫星直接传至交易所主机进行撮合成交。
  (1)债券成交的原则。在证券交易所内,债券成交就是要使买卖双方在价格和数量上达成一致。这一程序必须遵循特殊的原则,又叫竞价原则。这种竞价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三先”,即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客户委托优先。价格优先就是证券公司按照交易最有利于投资委托人的利益的价格买进或卖出债券;时间优先就是要求在相同的价格申报时,应该与最早提出该价格的一方成交;客户委托优先主要是要求证券公司在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之间,首先进行代理买卖。
  (2)竞价的方式。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按竞价的方式进行。竞价方式为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
  (三)清算
  债券的清算是指对在同一交割日对同一种债券的买和卖相互抵销,确定出应当交割的债券数量和应当交割的价款数额,然后按照“净额交收”原则办理债券和价款的交割。
  (四)交割
  债券的交割就是将债券由卖方交给买方,将价款由买方交给卖方。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按照交割日期的不同,可分为当日交割、普通日交割和约定日交割三种。目前,深沪证券交易所规定为当日交割,即在买卖成交当天办理券款交割手续。
  五、债券登记、托管、兑付及付息的有关规定
  (1)债券登记。债券登记是指本公司在证券账户中记录债券持有人持有债券余额和余额变化情况的行为;如通过名义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债券登记是指本公司对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余额和余额变化情况的进行记录的行为。
  (2)债券托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授权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下称投资人)均可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按实名制原则以自己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债券托管量等于已经发行但尚未到期的债券总量。
  (3)债券兑付和付息。债券兑付是偿还本金,债券付息是支付利息。一般情况下,债券有五种兑付方式:到期兑付、提前兑付、债券替换、分期兑付和转换为普通股兑付。债券利息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种:息票方式(又称“减息票方式”)、折扣利息、本息合一方式。
  六、债券评级的定义与内涵
  债券信用评级是以企业或经济主体发行的有价债券为对象进行的信用评级。债券信用评级大多是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是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所发行某一特定债券,按期还本付息的可靠程度进行评估,并标示其信用程度的等级。这种信用评级,是为投资者购买债券和证券市场债券的流通转让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国家财政发行的国库券和国家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由于有政府的保证,因此不参加债券信用评级。地方政府或非国家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某些有价证券,则有必要进行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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