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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_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基础知识》考前冲刺知识汇总发表时间:2020-05-27   来源:顿学在线

  第四章 债券市场 第一节 债券
  一、债券的定义、票面要素、特征和分类
  (一)债券的定义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有以下基本性质:
  (1)债券属于有价证券。
  (2)债券是一种虚拟资本。
  (3)债券是债权的表现。
  (二)债券的票面要素
  债券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一般以有一定格式的票面形式来表现。通常,债券票面上有以下四个基本要素:
  (1)债券的票面价值。
  (2)债券的到期期限。
  (3)债券的票面利率。
  (4)债券发行者名称。
  (三)债券的特征
  (1)偿还性。
  (2)流动性。
  (3)安全性。
  (4)收益性。
  (四)债券的分类
  1.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可以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
  (1)政府债券。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政府,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称为“国债”。政府债券的其主要用途是解决由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或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和弥补国家财政赤字。
  (2)金融债券。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是银行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一般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信用度较高,因此,金融债券往往有良好的信誉。
  (3)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股份公司,但有些国家也允许非股份制企业发行债券,归类时,可将公司债券和企业发行的债券合在一起,称为“公司(企业)债券”。
  2.根据债券发行条款中是否规定在约定期限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债券可分为贴现债券、附息债券、息票累积债券三类
  (1)贴现债券。贴现债券又被称为“贴水债券”,是指在票面上不规定利率,发行时按某一折扣率,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发行价与票面金额之差额相当于预先支付的利息,到期时按面额偿还本金的债券。
  (2)附息债券。附息债券的合约中明确规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对持有人定期支付利息(通常每半年或每年支付一次)。按照计息方式的不同,这类债券还可细分为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两大类。
  (3)息票累积债券。与附息债券相似,这类债券也规定了票面利率,但是,债券持有人必须在债券到期时一次性获得本息,存续期间没有利息支付。
  3.按募集方式不同,债券可以分为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
  (1)公募债券。公募债券是指发行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公募债券的发行量大,持有人数众多,可以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流动性好。
  (2)私募债券。私募债券是指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债券。私募债券的发行对象一般是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4.按担保性质分类不同,可将债券分为有担保债券和无担保债券
  (1)有担保债券。有担保债券指以抵押财产为担保发行的债券。按担保品不同,有担保债券又分为抵押债券、质押债券和保证债券。
  ①抵押债券以不动产作为担保,又被称为“不动产抵押债券”,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抵押品而发行的一种债券。
  ②质押债券以动产或权利作担保,通常以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为担保。发行人主要是控股公司,用作质押的证券可以是它持有的子公司的股票或债券、其他公司的股票或债券,也可以是公司自身的股票或债券。
  ③保证债券以第三人作为担保,担保人或担保全部本息,或仅担保利息。
  (2)无担保债券。无担保债券也被称为“信用债券”,仅凭发行人的信用而发行,是不提供任何抵押品或担保人而发行的债券。
  5.根据债券券面形态不同,可以将债券分为实物债券、凭证式债券和记账式债券
  (1)实物债券。实物债券是一种具有标准格式,实物券面的债券。在标准格式的债券券面上,一般印有债券面额、债券利率、债券期限、债券发行人全称、还本付息方式等各种债券票面要素。
  (2)凭证式债券。凭证式债券的形式是债权人认购债券的一种收款凭证,而不是债券发行人制定的标准格式的债券。
  (3)记账式债券。记账式债券是没有实物形态的票券,它利用证券账户,通过电脑系统完成债券发行、交易及兑付的全过程。
  二、债券与股票的异同点
  (一)债券与股票的相同点
  (1)债券与股票都属于有价证券。尽管债券和股票有各自的特点,但它们都属于有价证券。债券和股票作为有价证券体系中的一员,是虚拟资本,它们本身无价值,但又都是真实资本的代表。持有债券或股票,都有可能获取一定的收益,并能行使各自的权利和流通转让。债券和股票都在证券市场上交易,是各国证券市场的两大支柱类交易工具。
  (2)债券与股票都是筹措资金的手段。债券和股票都是有关经济主体为筹资需要而发行的有价证券。经济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必然会产生对资金的需求,从资金融通角度看,债券和股票都是筹资手段。与向银行贷款间接融资相比,发行债券和股票筹资的数额大,时间长,成本低,且不受贷款银行的条件限制。
  (3)债券与股票收益率相互影响。从单个债券和股票看,它们的收益率经常会发生差异,而且有时差距还很大。但是,总体而言,如果市场是有效的,则债券的平均收益率和股票的平均收益率会大体保持相对稳定的关系,其差异反映了两者风险程度的差别。这是因为,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证券市场上一种融资手段收益率的变动,会引起另一种融资手段收益率发生同向变动。
  (二)债券与股票的区别
  (1)权利不同。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者与债券发行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者只可按期获取利息及到期收回本金,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股票是所有权凭证,股票所有者是发行股票公司的股东,股东一般拥有表决权,可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和表决,行使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
  (2)目的不同。发行债券是公司追加资金的需要,它属于公司的负债,不是资本金。发行股票则是股份公司创立和增加资本的需要,筹措的资金列入公司资本。而且发行债券的经济主体很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一般都可以发行债券,但能发行股票的经济主体只有股份有限公司。
  (3)期限不同。债券一般有规定的偿还期,期满时债务人必须按时归还本金,因此,债券是一种有期证券。股票通常是无须偿还的,一旦投资人股,股东便不能从股份公司抽回本金,因此股票是一种无期证券,或称“永久证券”。但是,股票持有者可以通过市场转让收回投资资金。
  (4)收益不同。债券通常有规定的票面利率,可获得固定的利息。股票的股息红利不固定,一般视公司经营情况而定。
  (5)风险不同。股票风险较大,债券风险相对较小。这是因为:第一,债券利息是公司的固定支出,属于费用范围;股票的股息红利是公司利润的一部分,公司有营利才能支付,而且支付顺序列在债券利息支付和纳税之后。第二,倘若公司破产,清理资产有余额偿还时,债券偿付在前,股票偿付在后。第三,在二级市场上,债券因其利率固定、期限固定,市场价格也较稳定;股票无固定期限和利率,受各种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的影响,市场价格波动频繁,涨跌幅度较大。
  三、影响债券期限和利率的主要因素
  1.影响债券期限的因素
  (1)资金使用方向。
  (2)市场利率变化。
  (3)债券的变现能力。
  2.影响债券利率的因素
  (1)借贷资金市场利率水平。
  (2)筹资者的资信。
  (3)债券期限长短。
  四、政府债券的定义、性质和特征
  (一)政府债券的定义
  政府债券是指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代理机构为筹集资金,以政府名义发行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本的债务凭证。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称为“中央政府债券”或者“国债”,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称为“地方政府债券”,有时也将两者统称为“公债”。
  (二)政府债券的性质
  政府债券的性质主要从两个方面考察:
  (1)从形式上看,政府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它具有债券的一般性质。政府债券本身有面额,投资者投资于政府债券可以取得利息,因此政府债券具备了债券的一般特征。
  (2)从功能上看,政府债券最初仅是政府弥补赤字的手段,但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政府债券已成为政府筹集资金、扩大公共开支的重要手段,并且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逐渐具备了金融商品和信用工具的职能,成为国家实施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
  (三)政府债券的特征
  (1)安全性高。
  (2)流通性强。
  (3)收益稳定。
  (4)免税待遇。
  中央政府债券也称“国家债券”或“国债”,国债发行量大、品种多,是政府债券市场上最主要的融资和投资工具。
  (1)国债的偿还期限是国债的存续时间,按偿还期限不同,习惯上把国债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
  短期国债一般指偿还期限为1年或1年以内的国债,具有周期短及流动性强的特点,在货币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中期国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国债。政府发行中期国债筹集的资金或用于弥补赤字,或用于投资,不再用于临时周转。长期国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0年或10年以上的国债。长期国债由于期限长,政府短期内无偿还的负担,而且可以较长时间占用国债认购者的资金,所以常被用作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长期国债在资本市场上有着重要地位。
  (2)按资金用途不同,国债可以分为赤字国债、建设国债、战争国债和特种国债。赤字国债是指用于弥补政府预算赤字的国债。建设国债是指发债筹措的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的国债。战争国债专指用于弥补战争费用的国债。特种国债是指政府为了实施某种特殊政策而发行的国债。
  (3)按附息方式分类,分为附息式国债和贴现式国债。
  附息式国债是指债券发行明确规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对持有人定期支付利息(通常每半年或每年支付一次)。贴现式国债是指在票面上不规定利率,发行时按某一折扣率,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发行价与票面金额的差额相当于预先支付的利息,到期时按面额偿还本金的国债。
  通常,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国债为贴现式国债,期限在1年以上的国债为附息式国债。
  (4)按流通与否,国债可以分为流通国债和非流通国债。
  流通国债是指可以在流通市场上交易的国债。非流通国债是指不允许在流通市场上交易的国债。
  (5)按照不同的发行本位,国债可以分为实物国债和货币国债。
  实物国债是指以某种商品实物为本位而发行的国债。货币国债是指以某种货币为本位而发行的国债。
  六、我过国债的品种、特点和区别
  1.普通国债
  目前我国发行的普通国债有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
  (1)记账式国债。我国的记账式国债是从1994年开始发行的一个上市券种。它是由财政部面向全社会各类投资者、通过无纸化方式发行的、以电子记账方式记录债权并可以上市和流通转让的债券。记账式国债的特点是:可以记名、挂失;以无券形式发行可以防止证券的遗失、被窃与伪造,安全性好;可上市转让,流通性好;期限有长有短,但更适合短期国债的发行;通过证券交易所电脑网络发行,可以降低证券的发行成本;上市后价格随行就市,具有一定的风险。
  (2)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是指由财政部发行的、有固定票面利率、通过纸质媒介记录债权债务关系的国债。发行凭证式国债一般不印制实物券面,而采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通过部分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柜台,面向城乡居民个人和各类投资者发行,是一种储蓄性国债。凭证式国债具有购买方便、变现灵活、利率优惠、收益稳定、安全无风险的特点,是我国重要的国债品种。
  (3)储蓄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面向境内中国公民储蓄类资金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从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情况看,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这两个品种将在我国长期并存。储蓄国债(电子式)是2006年推出的国债新品种,具有以下特点:针对个人投资者,不向机构投资者发行;采用实名制,不可流通转让;采用电子方式记录债权;收益安全稳定,由财政部负责还本付息,免缴利息税;鼓励持有到期;手续简化;付息方式较为多样。
  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都在商业银行柜台发行,不能上市流通,但都是信用级别最高的债券,以国家信用作保证,而且免缴利息税。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申请购买手续不同;第二,债权记录方式不同;第三,付息方式不同;第四,到期兑付方式不同;第五,发行对象不同;第六,承办机构不同。
  储蓄国债(电子式)与记账式国债都以电子记账方式记录债权,但具有下列不同之处:第一,发行对象不同;第二,发行利率确定机制不同;第三,流通或变现方式不同;第四,到期前变现收益预知程度不同。
  2.其他类型国债
  其他类型国债主要有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国家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债券、保值债券、基本建设债券等。
  七、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和分类方法
  (一)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债券简称“地方债券”,也可以称为“地方公债”或“地方债”,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向社会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筹集的资金一般用于弥补地方财政资金的不足,或者地方兴建大型项目。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一般又由不同的级次组成,而且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美国地方政府债券由州、市、区、县和州政府所属机关和管理局发行。日本地方政府债券则由一般地方公共团体和特殊地方公共团体发行,前者是指都、道、府、县、市、镇、村政府,后者是指特别地区、地方公共团体联合组织和开发事业团等。
  (二)地方政府债券的分类
  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不同,通常可以分为一般责任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入债券)。一般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为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不与特定项目相联系,其还本付息得到发行政府信誉和税收的支持,发行一般必须经当地议会表决或全体公民表决同意。专项债券是指为筹集资金建设某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与特定项目或部分特定税收相联系,其还本付息来自投资项目的收益、收费及政府特定的税收或补贴。大部分专项债券是用来为政府拥有的公用事业和准公用事业等项目筹资的。
  八、我国国债与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情况
  (一)我国国债的发行情况
  我国发行的普通国债的总体情况大致是:
  (1)规模越来越大。
  (2)期限趋于多样化。
  (3)发行方式趋于市场化。
  (4)市场创新日新月异。
  (二)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情况
  地方政府债券是政府债券的形式之一,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已经存在。早在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就发行过东北生产建设折实公债,但1981年恢复国债发行以来,却从未发行过地方政府债券。我国1995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近几年,国债发行总规模中有少量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1998—2004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时,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举债并转贷地方用于国家确定项目的建设。
  2009年以来的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冠以发债地方政府名称。2009年以来的地方政府债券由省级政府在国务院核准的额度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发行一定数量的地方政府债券,筹措的资金纳入政府本级预算管理,有利于依法规范解决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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