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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重点:物业管理基本制度

2020-09-12来源:顿学在线

2020年物业管理师考试即将开始,为了广大考生能够全面系统的复习2020年物业管理师考试课程,小编给大家提供了一系列关于物业管理师考试的资料,现将2020年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重点:物业管理基本制度,提供给广大考生,希望对参加2020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的考生有点帮助!

  ★★★条例确立了七项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业主大会制度、业主公约制度、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制度、物业承接查验制度、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一、业主大会制度:条例确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存,业主大会决策、业主委员会执行的制度。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现实物业管理中具备业主身份的三种人:房屋所有权证书持有人;房屋共有权证书持有人;待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共有权证书的购房人。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9.监督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的义务: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业主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形式,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成立业主大会的限制与选择:1.一个物业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而不能成立多个业主大会;2.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3.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制度,是为了保障众多业主的公众权益不受损害,只要不影响业主民主决策,是否成立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决定。

  ★★业主大会筹备:

  (1)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组成)

  (2)业主筹备组的工作内容: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确定业主委员会侯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3)筹备业主大会的工作要求: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的同时,应当将业主向筹备组反馈修改意见的时间和反馈方式同时公告;确认业主身份,应当以业主房屋产权证书标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准;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应当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主要内容:报告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情况;宣读业主名册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宣读《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宣讲业主对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以及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业主意见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的修改结果;投票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宣读业主委员会委员侯选人名单,经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

  ★★业主大会的职责: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继筹方案,并监督实施;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业主大会活动规则:

  1.业主大会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都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临时会议召开的条件: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2.业主代理人和业主代表人:业主只能委托代理人代理事项、不能委托代理人代理业主身份,代理人无权以候选人身份参加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竞选;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到会业主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和书面投票表决的形式。

  3.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表决效力:一般决定,实行简单多数表决原则,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实行特别多数表决原则,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不符合上述两项规则的表决事项,均属无效。

  ★业主委员会。条例明确定位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除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会议的法定召集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均由业主委员会筹备和召开。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告知备案)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内容一般包括: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基本情况、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条件:

  1.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 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是业主委员会的召集人和组织者。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有犯罪行为的;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遇有特殊情况,经1/3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召开会议的,也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无论定期会议还是临时会议均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业主委员会改选与变更

  1.业主委员会的改选。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满2个月前进行业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后,原业委会应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做好交接手续。

  2.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变更。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变更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的限制性规定。禁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事项无关的决定以及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的行为,因违法而失去正当性。